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

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临沂兰陵县大仲村镇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868876507[www.Law64.net]。
  
┝ 兰陵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赵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 相关知识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

  合同争议的仲裁有哪些条件?如今,不论做什么都离不开合同,工作时有劳务合同,公司之间合作时有合作合同。合同解决了很多合作时出现的问题,但是,有时也会由于合同签订时的一些疏忽而出现合同争议。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就会有人问了,可不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下面就听.

  关于案件的审判,这个内容,在诉讼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关于审判案件有两种类型的一种是民事类案件还有就是刑事类案件,两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关于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提出规定如何?一、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提出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

  关于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问题的适用法律有哪些?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比如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等,因此了解这方面的适用法律对于您也是很有帮助的,关于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问题的适用法律有哪些呢?下面法律本站我们为您做简单介绍。为.

  一、解除劳务关系有经济补偿金吗?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管辖范畴,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二.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

  一,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标准的内容有哪些1、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制订各项工序德操作细则,明确各施工工序、各项技术指标的允许误差、检测频率和方法。2、制定了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办法和奖惩措施。如水泥碎石完成后15天内,对其段落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认真清扫、冲.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

  在我国,明确规定了在职员工工作期间凡是因为工作缘故受伤的都算是工伤,经过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依据相应的认定报告书从公司处获得应有的赔偿。那么,若非在工作时间,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怎样的呢?赶紧随我们详细的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吧!有关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

  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经诉讼离婚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的判定是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负责定期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支付多少也是双方先相互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那么,青岛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2017年规定是什么呢?抚养费.

  医疗损害责任形态的分类有哪些?医疗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房屋拆迁维权有什么方式在进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事情,进而会演变成拆迁纠纷。而此时,作为被拆迁人,就需要了解清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该怎么维权,有哪些拆迁维权方式。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房屋拆迁维权有什么方式当拆迁公告颁布.

>>>更多法律知识

临沂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