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诸往法庭

乳山市人民法院诸往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诸往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诸往法庭丰川街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501560386
  
┝ 乳山市人民法院诸往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赵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 相关知识
  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条件会有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其抚养权是跟随其中一方的,但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改变而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那么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

  公司股东会决议手写的行吗?股东会决议手写的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股东会议决议书不能手写。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其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我们知道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作用,在法制社会中更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民法典将由各个方面综合规定了生活工作的法律,完全保障人民的权益,但是很多人对自身的权利不知如何保护,那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

  一、农村遗产继承纠纷调解可以实施吗?可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1、自行协商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调解。二、遗产继承纠纷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租赁合同期间房东能不能卖房房东是可以卖房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

  车贴违停多久申请行政复议?车贴违停应该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的60天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

  孩子成年后监护人还存在吗孩子在成年之后父母就已经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了,除非成年以后的孩子还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话才需要父母依然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本身就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人身、财产和一切合法权利保护和.

  一、在暴力拆迁过程中遭遇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能够主张赔偿吗?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性的事物或者是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的时候所造成的身体需要的伤害。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
  离婚彩礼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我国法律是非常严谨的,如果嫌疑人被判了实刑,就意味着他要在监狱里生活,改判缓刑的机率不是没有,需要被告人重新上诉才有机会改判。要改判缓刑,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罪名,是没有改判的机会的。那么,实刑怎么改判缓刑,判缓刑有哪些条件?请看下文。.

>>>更多法律知识

威海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17798297475(姜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