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滕家法庭

荣成市人民法院滕家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滕家法庭
详细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滕家法庭荣成市滕家镇政府南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868876507
  
┝ 荣成市人民法院滕家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056899334(王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 相关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如何缴纳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如何缴纳的?随着国家对外商投资的进一步开放,中外投资者纷纷调整其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投资策略,以便谋求新的发展机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也日益变得普遍。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有一些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起诉离婚可以撤诉,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最高.

  现在全国各地的关于他项权证的管理还不是特别的规范,因为我国的他项权也是最近几年来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时候刚开始通过他项权来约束抵押物的。他项权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是属于被设定的,设定的他项权其实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设定他项权利的相关规定是.

  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是哪个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孕妇被取保后流产了还会判刑吗?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刑法有明文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能认定其有罪。”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

  合同到期本人不续签有补偿吗一、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是否有补偿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续签是否有补偿,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到.

  非常好的朋友可以做监护人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监护人的范围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朋友是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但是这样手续是比较繁琐的,要经过各方认证的。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的四种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企业有以下四种情况是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却相当困难。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法里写的很清楚,企业在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怎.
  摁手印对用哪个手指有要求吗一、摁手印对用哪个手指有要求吗?按手印时具体用哪个手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应如何补偿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一、无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样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

  一、非法集资的标准是什么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

>>>更多法律知识

威海律师:

18056899334(王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