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张村法庭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张村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张村法庭
详细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法庭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036231135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张村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5955028395(史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 相关知识
  我国对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都是规定了最高刑期的,而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在法定最高刑的范围内做出判决。那此时,要是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的话,那拘役最高刑期是多久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拘役最高刑期是多久为一个月.

  河南省扒窃起刑点是多少?一、河南省扒窃起刑点是多少?河南省扒窃起刑点是1000元,对于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起刑点的,多次扒窃也会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公司破产清算要补税吗?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大中小型企业相继成立,同时也有许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企业破产是要进行清算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事项,比如,公司破产清算要补税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是什么?一、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

  不可以,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一、离婚的女儿在娘家可以分到财产吗?民间传统观念认为儿子和女儿是不同的,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分娘家财产的,只有儿子可以。但法律和此观念是不同的,是尊重强调男女平等的。女儿和儿子一样,有权接受娘家父母的赠与,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也有义务赡养父母。二、权利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一)夫妻一方婚前个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个人以婚前财产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首付金,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此.
  两个人故意杀人不一定都判死刑。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档刑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会被判死刑要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刑法》第二百.

  醉驾会影响贷款审批,但不是所有得省市都有这个规定。很多省份交巡警总队为了惩罚醉驾,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对“酒驾”“醉驾”者的个人信用进行限制,下调信用等级,限制消费或住房贷款等。同时,准备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记录,纳入机动车交强险费率.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书丢失怎么办?一、工伤认定书丢失.

  一、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1、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故此也就不存在继承顺序的问题了,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2、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

  一、交通事故人伤住院多长时间起诉?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内未治.

>>>更多法律知识

威海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13986213581(顾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