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梁山县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梁山县文化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5042504
  
┝ 梁山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501560386(唐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相关知识
  一、代书遗嘱要件是怎么规定的?1、实质要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一、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1、临时性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2、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

  超市顾客受伤保险赔偿如何请求?超市顾客受伤保险赔偿如何请求?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一、法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合法追债不侵犯名誉权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一、合法追债不侵犯名誉权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合法追债不侵犯名誉权答辩状的内容有:答辩人、答辩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

·公司偷税漏税400万什么罪
  公司偷税漏税400万什么罪?偷税漏税400万会构成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主动辞职离职金单位需要支付吗?员工主动辞职不能否得到补偿或赔偿。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如下:《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建筑工程发包方应注意的常见问题建筑工程的施工,前期需要经过寻找承包人,进行设计,才能够动工。一般的大工程,其中的一些组成部分,都会承包出去,由别的公司来施工。在这过程中,就存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有些问题是值得注意的,不然会对发包方造成无可挽回.

  一、公安机关不批捕复议时间有要求吗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1、《刑诉法》第70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

·聚众斗殴该怎么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该怎么定罪处罚一、聚众斗殴该怎么定罪一般来说,轻一点的就是一般民事纠纷,调解解决,严重一点的,受《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可能会被拘留等行政处罚方式处罚,再严重的,例如造成致伤致残等严重后果,或者聚众群殴的,可能就属于犯罪的,罪名不一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更多法律知识

济宁律师:

18501560386(唐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