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法庭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法庭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银河北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147094815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147094815(魏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 相关知识
·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有哪些
  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有哪些?一、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同未达目的形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等。纠纷特点:旅游合同的.
  生活中,因重婚形成的婚姻属于违法婚姻,此时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的评价,还会受到《刑法》评价,也就是要受到刑事处罚。不过在此之前,要先对重婚罪进行举证。那么如何举证重婚罪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如何举证重婚罪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

  最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

  离婚以后变更抚养权是否可以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

·对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对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对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
·注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注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一)名称审核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公司名称申请。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一般需要1-3个工作日。周末休息时间不算,所以如果是周五申请的话,时间还会多两天。要是遇到名称重复不通过,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则又需要重新申请,所耗费的时间又会多.
  不管是夫妻婚前购买的房产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都需要先对房产的性质进行认定,确认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还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分割。那到底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法官在庭审时会询问当事人说明问题,是无法猜测的,因为这要根据其所涉案情来决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

  劳动合同公司毁约和员工毁约一样吗?劳动合同公司毁约和员工毁约不一样,劳动合同当中对于公司违约,需要按照本人当中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劳动者违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违约金过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仲裁裁决效力如何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一、仲裁裁决效力如何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

·去劳动局做工伤认定要哪些材料?
  劳动者有时在一些危险的工作中可能会受伤,生命安全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证,但相关法律也在尽力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在工作中受了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这需要做工伤认定,那么去劳动局做工伤认定要哪些材料?让我们为您解答一下吧。一、办理机构.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您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公款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如果挪用公款是会构成犯罪的,同样的工伤保险基金也不是属于私人所有,因此不能够擅自挪用,那么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挪用工.
>>>更多法律知识

东莞律师:

13147094815(魏律师)  13016625942(张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