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法院九龙法庭

英德市人民法院九龙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英德市人民法院九龙法庭
详细地址:县道龙角山宾馆附近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851782449
  
┝ 英德市人民法院九龙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赵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 相关知识
  当事人签合同需要哪些证件一、当事人签合同需要哪些证件这个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身份和需要来看。一般而言合同有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也有法人与自然人签订的、还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下面就把上述三个类型的合同签订时需要带的证件归纳一下:1、关于法人与法人.

  民事诉讼一审不服多久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

  夫妻离婚净身出户条件主要是什么通常,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若能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签署有真实有效的内部协议,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办法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分割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倾向于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利.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事责任一般拘留多久?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多长时间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能超过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
  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一、夫妻已经离婚如何变更抚养权?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对方同意即可。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员工主动离职还可以主张年休假吗?员工主动离职是可以主张年休假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

  行为人扒窃抓到后怎么处理?一、行为人扒窃抓到后怎么处理?扒窃就是盗窃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也要看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当地规定盗窃罪起点的规定,一般1500~2000元就构成犯罪,此时就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

  合同诈骗报案需要哪些材料1、所签订的合同(协议)。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假公章等。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应当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遗产继承税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国家并不存在着遗产继承税。有以下的税费需要缴纳。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

  物证、书证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类型,针对模糊不清的书证,法院会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判断书证的真伪和证据效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相关意见。那么,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下面我们给您做个.

  离婚想要抚养权的条件具体有哪些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3、硬性条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更多法律知识

清远律师:

18868876507(赵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