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法院曲界法庭

徐闻县人民法院曲界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徐闻县人民法院曲界法庭
详细地址: 新城大道与省道交叉口北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501560386[www.Law64.net]。
  
┝ 徐闻县人民法院曲界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851782449(顾律师)  18567906376(陈律师)  

┝ 相关知识
  如果个人受到网络诈骗怎么办?现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有利也有弊,弊端就在于不少不法分子钻了这个空当,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由于网络诈骗的方式变化多端,在看了很多事例,也受过很多教育的情况下,仍然会有很多人上当受骗,防不胜防。如果受到网络诈骗怎么办?下面和我们一起来.

  夫妻在选择离婚时,会涉及很多财产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财产、房产以及其他财务的归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产生分歧纠纷,一方提出诉讼就会由法院结合双方的申诉判断,但是在法院离婚房产拍卖能卖掉吗?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一、在法院离婚房产拍卖能卖掉是否可以.

  随着中国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国民经济的日益增长,医疗保险已经取得相当大的进步。通过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公民们在看病后进行医疗报销,从而完善医疗制度。那么在福州医保每年缴费时间是在什么时候呢,又有哪些医保事项要了解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福.

·一、仅起诉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一、仅起诉离婚能分割财产吗?原告仅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会主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是怎样的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

  对于大多数的工薪族而言,想要在重点区域购置新房,资金超过所能承受的范围,此时,购买一套同区域内的二手房就成为普通上班族群体的最佳选择。那么,看中房子之后,该怎样审核二手房的产权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该怎样审核二手房的产权.

  法律规定中祖父祖母是第几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根据法律规定经理能不能辞退员工?一、根据法律规定经理能不能辞退员工?根据法律规定经理能辞退员工,具体能够辞退的情景如下: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

·一、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时职员怎么办?
  一、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时职员怎么办?职员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工资时职员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具体的解决办法如下:(一)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二)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
  在监外刑期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会重判吗?一定会重判,并不得保释。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在严惩之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在伤害致人死亡后.

  取保候审期间,只要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可以登记结婚。取保候审不会限制结婚的。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强制力度大于拘传,但小于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被取保候审人所可能触犯的罪名以及其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对其工作的影响程度不.

  知识产权法中的概念是什么有些普通公民对于国家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我国所谓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概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而且本身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也是非常的有限的,殊不知我国每位公民都是平等的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的。那么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概念是什么这就是您.

>>>更多法律知识

湛江律师:

13851782449(顾律师)  18567906376(陈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