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法院江尾法庭

翁源县人民法院江尾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翁源县人民法院江尾法庭
详细地址:江尾镇加油站东北侧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9850716853
  
┝ 翁源县人民法院江尾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 相关知识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及程序是什么离婚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这意味两个人的感情破裂,这意味着两个人的关系走到了尽头,没有什么人愿意去离婚,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但是如果离婚,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及程序是什么?有调节,审理与判决,管辖权就是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怎么处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怎么处理?公积金转移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
  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什么代理?一、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什么代理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法定代理二、清算人范围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一、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不配合人伤怎么办?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过程中,需要收集,交保管好相.

  行政诉讼撤销起诉后能否再起诉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撤诉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原裁定撤销后才能对原诉重审。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不能以同一事实和.

  民诉中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所决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一、民诉中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所决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企业采购、销售货物,都离不开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我国对发票管理的十分严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出售发票。这种行为不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触犯刑法,行为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赔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

  云南城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

  离异如何剥夺对方探视权?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

  “租售同权”就像个炸弹一样引爆了房产界,在对租售同权有了一定了解后,许多想买房的人就因此而开始动摇,因为租售同权许多人开始犹豫自己应该选择买房还是租房。下面我们就替您分析一下究竟租售同权买房租房哪个划算?一、租售同权买房租房哪个划算?什么是租购同权?就是租房者和.

·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
  从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中知道,此时他们是可以依法聘请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当然,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究竟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解答。一、犯罪嫌疑人怎样聘请律师(1)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
>>>更多法律知识

韶关律师:

18168563608(徐律师)  18602573957(李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