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详细地址:常兴路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620487148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8620487148(陈律师)  13147094815(魏律师)  

┝ 相关知识
·违章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违章建筑能否获得补偿一、违章建筑能否获得补偿我国对违章建筑是没有补偿的,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明确规定,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如果当地村的房子都是无证的,那么一般按照无证有证同一标准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标准,由各地进行规定,.
  在工作中遭遇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但是关于“工作中”这一概念,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作中绝大部分人都不清楚,法律对此是有明文规定的,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那关于下班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招摇撞骗罪可以判缓刑吗?
  招摇撞骗罪可以判缓刑吗?满足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也有不续签的情况下,此时可能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该如何赔偿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网络诈骗的概念是怎样的,该如何量刑?由于网络电子电子行业的发展,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在虚拟的实施犯罪活动的平台。虽然在网络上受骗而损失钱财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但是大多数人对网络诈骗的概念都不甚理解。网络诈骗如何量刑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连云港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

  肇事逃逸触犯的是交通法刑法吗是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现在很多东西其实都是有陷阱的,而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自然对于产品的缺陷或者不足之处,往往就是闭口不谈,即使当事人有问到,也是打马虎眼糊弄过去。这点其实在保险行业是尤为明显的,那要是当事人买保险发现被骗了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买保险发现被骗.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普遍关系,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在劳动关系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通过签订劳动协议的方式相联系,当发生雇佣者想解除与其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劳动关系.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净身出户,自愿的情形下是可以将所有财产给一方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躲避夫妻共同债务,自导自演的“净身出户”。这实际上是毫无作用的,因为无论是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还是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怎么计算《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

>>>更多法律知识

深圳律师:

18620487148(陈律师)  13147094815(魏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