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法院临溪法庭

休宁县人民法院临溪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休宁县人民法院临溪法庭
详细地址:东临溪镇政府东北侧米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061416368
  
┝ 休宁县人民法院临溪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5955028395(史律师)  15052927793(夏律师)  

┝ 相关知识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

  一、处理交通事故算误工费吗?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

  没领证之前双方的共同财产怎样分配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

  自首刑事诉讼时效中断?自首刑事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

  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范本?贸易公司的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那么购销合同的写作格式是什么样呢?其中又包括哪些内容?以下是律师我们为您精心准备的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购销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法定地址、电话、.

·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
  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  一、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如果农村妇女出嫁,其丈夫属居民户,但该妇女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导致户口未迁出农村,但其责任田被收回。对于这种情况,村干.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国进行一些诉讼活动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为了保护我们的权利会请一个律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有的人可能会听到的是诉讼代理人,有的人说的是辩护律师。因此很多人想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区别?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辩护的主体有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具体有哪些《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申请自动离婚怎么弄手续?只要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就不存在自动离婚的问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解除婚约关系,否则,双方再结婚可能涉嫌触犯重婚罪。离婚的方式: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

  交通肇事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时候,必然是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就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这个时候导致人员死亡其实也是有的,这个时候才了犯罪,自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一般交通肇事死亡判刑多久呢?本站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我们都能够知道,劳动合同是有年限限制的,一些人可能会对这个年限限制,并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劳动合同年限辞职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根据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即使是在劳动的期限内,员工如果想辞职,这种行为也是可以的,详细来看下文。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更多法律知识

黄山律师:

15955028395(史律师)  15052927793(夏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