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东山法庭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通淮街38号
2024.05.22日东山人民法庭搬迁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潭园西路150号院内
电话:025-12368,025-83529856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5996265110
江宁法院组织干警参观“以人民为中心”市级大走访活动图文展
江宁法院组织名党员干警,前往江宁博物馆参观了“以人民为中心”主题市级大走访活动图文展。
展览全面展示了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场景,体现了“党员干部‘走千企入万户、助发展促富民’大走访活动”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观展过后,大家深有感触,纷纷表示,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责任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宁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东山法庭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相关知识:
试用期三天被辞退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
涉嫌构成走私货物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柴油被抓后如果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多少年,要依据走私的犯罪情节而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
商标原始取得的原则有哪些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
·医疗过错赔偿纠纷审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过错赔偿纠纷审理程序是什么?一、审理方法1、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2、受理条件(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
我国的安置房主要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当中发放给当地公民的一种临时性的住房,可以看出,其实安置房的性质也是比较特殊的。相对来说安置房的房子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可能房价是比较低的,这就吸引了生活当中很多人想要对安置房进行购买。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我国郑州安置房可以买.
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程序和法定形式: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的合意。否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五险一金是众多工薪阶层所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将来的生活能够老有所养,您想必十分关心五险一金的新变化,是否有更多新的福利和钱袋子,能在生产经营困难中降低缴存比例减轻负担。对于成都五险一金的规定,的我们将为您解答。一、成都五险一金是什么?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
一、检察院两次退侦能取保吗?检察院决定退侦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根据案情批准。二、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一)正面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
一、隐瞒婚史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共同的财产一般是共同的平分。这个财产分割原则既可以对财产份额上多分点给受害方,也可以在某种财产上比如住房,多分配给受害方。这个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妇女属于弱势群体一面,所以适当进行多分配。同时,在分割夫妻离婚财产时,需要特别注意.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后,双方要尽快的签署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可是很多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在雇佣工人后并不签订书面的合同,而是口头的方式承诺工资报酬等。这样,工人可以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那么,确认雇佣劳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可能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财产没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则不构成本罪。除此之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既不同于普通人,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第二条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
>>>更多法律知识
南京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