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3990683132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678333020(刘律师)  13540521556(郭律师)  

┝ 相关知识
·“指定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指定管辖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二是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注1而本案的情况显.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

  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刑法的实施,所以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我们您肯定都是要进行了解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紧密的关心我们的生活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的法条。那么我们国家的刑诉法64条规定的都是有什么内容呢?《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遗嘱到哪里公证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办理公证遗嘱在2000年7月1日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中作了详细规定:.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
  政府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地方政府征地的情况在现代社会非常常见,因为现代社会换代更新快,城市为了更好的发展都会征用之前老旧的土地进行更新重建,这时候国家就会征用相关的土地进行换代,不过这种征地实惠得到一定补偿的。补偿的内容一般根据征地管理条例进行,那政府征地补偿.

  离婚时女方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离婚时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方法是协商和诉讼,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本、身份证、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

  股份制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是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不仅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为增加就业机会作出了巨大贡献。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分成很多种,股份制公司相信您都不陌生。那么,股份制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是什么?今天我们为您具体介.

  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轻易让一方净身出户。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那么主张多分财产的要求就没有前提可言。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很充分.

  未签劳动合同想让主动离职可以获得赔偿吗?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待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没有任何联系。无论什么原因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不会获得任何补偿金.

  商标权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是哪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权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

>>>更多法律知识

乐山律师:

13678333020(刘律师)  13540521556(郭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