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法院

资中县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资中县法院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
电话:

简介:资中县人民法院成立于年月,现址为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新审判法庭坐落于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东段,正在修建中。全院共有干警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

  
┝ 资中县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548302808(李律师)  13989110191(张律师)  

┝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按几天算一般可以参照司法鉴定对营养期的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出院后,伤情稳定后,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三期确定后可以根据标准计算出营养费,没有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医嘱,建议修养日期。二、.

  一、法院调解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管辖权异议上级法院提审吗?一、管辖权异议上级法院提审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问题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移送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刑事案件,特别是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案件,最高法专门出具相关司法解释,且民事诉讼法刑事犯罪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本站我们将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法刑.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

  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五保户”由于其供养形式的特殊性,其日常的生活用品、赡养、居住、看病以及死后丧葬等都是由村委会供养,那么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村集体可以收回吗?其实农村五保户和村委会二者之间会签订相应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

  签认罪认罚书免于起诉会有案底。只要构成了犯罪就会留有案底,与是否认罪认罚没有关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认罪认罚不起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也是会有案底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

  注册资本办理延期规定是什么?注册资本办理延期规定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是可以进行一个办理的,但是公司法当中也明确的规定呢,如果日后不能够将这样的一种注册资本实际的缴纳到位的话,需要承担的有违约的责任,公司把28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到期未到位可以延期,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能拿回吗一般只要是结婚的,不论多久,离婚彩礼是不能拿回,但是双方可以协商,或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具体内容?
  石家庄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具体内容?一、石家庄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
  一、根据刑法规定怎样才算偷税漏税?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漏税:只有.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技巧作为广大的公民们,生活中是难以避免一些琐事发生的,当这些琐事愈发的严重的时候就会变成了民事案件了,在民事诉讼后有时候结果也不一定让各位满意,那么就一定要清楚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技巧后才更有利于各位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民.

>>>更多法律知识

内江律师:

13548302808(李律师)  13989110191(张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