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新县人民法院
详细地址:河南省新县蔡庄政法小区
联系电话:12368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868876507


  
┝ 新县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052261268(邱律师)  13865833017(王律师)  

┝ 相关知识
·海损事故责任限制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国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一、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要看增加股东还是股权转让进行变更。增资增加股东就比较快。股权转让变更股东就比较慢,因为还涉及到面签。但是只要材料进场,一般3-5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国家铁路征地香蕉树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铁路里程越来越长,由于铁路里程的加长,铁路必定要占用一定的农田和山岭,占用稻田,经济作物林,比如香蕉林,葡萄林等等。铁路线占用香蕉树是否需要补偿呢?下面我们就以香蕉树青苗补偿为例,来讲讲国家铁路征地.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法律援助是国家组织律师对有特殊情况的人进行帮助的一种政策,例如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对于律师也有一定的要求,于是许多想要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就关心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样的?下面就听听我们的介绍吧。一、为规范法律援.

·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一、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1、劳动法规定职员在住院期间单位可以按照60%的比例扣除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一、合同权利转让有什么效力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
  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1、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2、可撤销合同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

  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连续工作10年员工可以辞退吗?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可以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电信网络诈骗是您在生活当中最司空见惯的一种诈骗方式。有些时候您在手机上接收到的一些短信,不经过核实以后就将自己的金钱直接打给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账户。实际上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当中,国家对于这种诈骗手段有着详细的介绍的。希望您通过以.

  最新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更多法律知识

信阳律师:

13052261268(邱律师)  13865833017(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

*<--事发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以便律师回复

城市律师

法律机构导航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侵权违法举报

联系方式

留言反馈

手机版老律师网
微信咨询律师
老律师网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