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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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36号
电话:0511-12368(诉讼服务热线) 0511-85319509(办公室)
电话:0511-85319592,0511-85319734(信访) 0511-85319588(纪检监察)
传真:0511-8531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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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丹徒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1月,2002年4月更名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www.Law64.net]。院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行政装备科、法警队、立案庭、司法鉴定科、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执行局、辛丰法庭、宝堰法庭等十七个部门。
  多年来丹徒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尚法、公正、清廉”为院训,坚持人才兴院,适度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项工作动态良性循环,法院业务、素养、形象同步提升。
  多年来丹徒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尚法、公正、清廉”为院训,坚持人才兴院,适度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项工作动态良性循环,法院业务、素养、形象同步提升。[www.Law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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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中儿童年龄是多大
  拐卖儿童罪中儿童年龄是多大?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不满一周岁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6周岁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一、浙江工伤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

  醉驾事故处罚规定是怎样的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岁的身边无子女的健康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子想要收养妇孩子.
  刑法中自诉案件范畴主要有哪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私募基金受谁监管?有什么原则?一、私募基金受谁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管基本原则是,.

  幼儿园股东欠钱不还怎么办?一、幼儿园股东欠钱不还怎么办?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依旧置若罔闻,拒不还钱。此时,债权人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假如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房产加名字财产如何分配?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产权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可理所当然地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通常来说是这样,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按份额分配,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那么也有加名特别的约定,如果房子比较大,这个房子的价格是过亿的房价,规定你只有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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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查,并采取多种手段调查犯罪情况,其中就包括询问,这也是公安机关主要的强制措施之一。询问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和案件有关的证人。按照规定,询问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12小时的规定是.
  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是多少(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一、在我国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该是从实习期开始的第一天就算起。而不应该是转正以后。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什么永久期限的劳动合同估计你问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说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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