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简介、地址、电话
www.Law64.net 老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58号
公交信息:乘坐768、800、812、819、815、812、802路到金箔路.竹山路东站下车步行30米。
立案投诉电话:025-83523800
举报电话:025-83523887
执行110联系电话:18951990944
邮政编码:
○法院热线:12368
○咨询律师:18013892489
江宁区人民法院前身系成立于1950年10月的江宁县人民法庭,1950年12月江宁县人民法院成立,2000年12月因江宁撤县设区,江宁区人民法院成立。
目前设有刑庭、民一庭(少年及家事庭)、民二庭(清算与破产庭)、房地产庭(行政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审管办(审监庭、研究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法警大队、行装科13个机关部门和东山、汤山、淳化、横溪、滨江开发区5个派出人民法庭。
。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怎么走?
>>>点此查看地图导航路线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相关知识:
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怎么判刑?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传销罪名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有传销罪这个罪名,但若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既然传销行为会构成犯罪,那么性质上就属于刑事案件。而对于刑事犯罪,对于罪名的确认是要非常严谨的,针对于传销活动构成的犯罪,依据刑法上的规.
工程欠款多久可以起诉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
去哪做医疗事故鉴定、由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慎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往往都是会给患者人身造成不小的损害,此时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之后,才能确定实际造成的损害是怎样的。那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去哪做医疗事故鉴定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去.
一、交了保证金后被批捕怎么办能退还吗能,可以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
·农村砍伐房前屋后树木违法吗?
农村砍伐房前屋后树木违法吗?农村砍伐房前屋后树木并不违法,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农民在自家房前屋后栽的零星树木,除珍贵稀有树木外,树木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采伐时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是怎样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
逾期交房能不能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负责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人;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限制民.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一般会考虑到孩子的实际年龄,如果孩子太小的话,此时法官判决抚养权的时候,可能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稍微要大一些。那实践中,四岁男孩一般抚养权归谁比较好?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四岁男孩一般抚养权归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
山东抢夺多少钱够立案标准一、山东抢夺多少钱够立案标准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上述数额适用于2013年11月18日《解释》施行后尚.
>>>更多法律知识
南京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