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关系分为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近几年来法律劳动关系热度退去,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学界的讨论愈发激烈,在我们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一直是比较重视的,那么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有问题要咨询?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方面要比法律劳动关系认定简单的多,因为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涉及到取证难的问题,而证据又是对于法来说最重要的东西。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加班加点其实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即员工自己主动自愿的加班加点完成工作,另一种则是在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加班加点。从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后一种情况下,才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那这个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怎么算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为了保护我国的劳动在工作中不受用人单位侵犯权利,制定了相应的 为了保护我国的劳动在工作中不受用人单位侵犯权利,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和工作被辞退之后的相关补偿条款,那么员工在入职两个月被辞退有什么补偿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一、入职两个月被辞退有什么补偿?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 ·入职前需要提供工资条吗? 在入职了一家新公司的时候,往往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身份资料以帮助企业了解新员工。如若企业想了解新员工的过去收入状况,向员工索要工资条等收入信息是否为必要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规定员工入职前需要提供工资条,入职前所必须的资料到底有哪些呢?下面跟随我们在下文中寻找答案吧。一、入职前需要提供工资条吗1、劳动法...... ·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 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时会遇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就会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如工资,休息时间问题等等。在此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法律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劳动争议答辩书怎么写就尤为重要了。下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劳动争议答辩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 ·离婚诉讼的立案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肯定会带来不同的法律结果:合同有效,则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即可;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除了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效外,其余合同条款都没有效用。在下文中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怎么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 虽然抢劫罪与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但最大的区别就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隐蔽性和公然性。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么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呢?具体来说,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介绍。一、怎么......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无占有权。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我们在使用土地时,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我们才有权对土地进行改建或进行其他用途。很多人对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并不是很...... ·辽宁省各市区县看守所的联系电话、地址、位置路线导航 沈阳市☎辽宁省看守所024-89878296▼......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在我国,我们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行驶自己的监督权,也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信息公正,公开,透明,也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我们...... ·对于私生孩子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 私生子是指非婚生子女,父母没有婚姻关系的子女。带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在社会上是一种不光彩的存在。但是私生子的出生并不是他们自己能够决定的。私生子的出现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私生孩子社会抚养费。一、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重视,他们往往存在这样的误区,即只需取得房产所有权就万事俱备了。但是,我们告诉您而这是不同的概念。若对此不加以重视可能会存在隐患。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接...... ·购买车险中商业车险怎么计算 购买车险中商业车险怎么计算一、车辆损失险保费的计算1、足额投保: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基础保费(实际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的起点)×费率。如:假定另一投保车......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进行备案吗 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不一样,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要件,在签订后对合同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进行备案......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 ·未签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单位辞退,如何赔偿 问:我2010年8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知道2011年4月份单位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我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我,我很是郁闷,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答:首先,你没有说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就如小说家列夫·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但是每对离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同,拥有的财产千差万别,离婚时应当提交的证据也会有所差别。那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 相关法律问答: ·车把城市道路的限高架撞坏,赔偿标准和罚款标准 ·交通事故中,一方向法院申请诉前伤残鉴定,法院有义务和必须通知 ·40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 ·在庄家庄村卫生室东100米,202099号下午六点多,养 ·兑换外币,公司外币兑换业务还没有下来 ·您好!咨询一下东台区城代理一般刑事案件,正常收费是多少钱?东 ·村民的园地被政府征收5年没有付一分钱,49亩190多万,我们 ·二建挂靠不归还证书问题 |
推荐律师
热门城市 ·涪陵区律师 |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