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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这仅仅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当然这种制度对罪犯来讲是很有利的,因此也有不少罪犯在诉讼过程中会为自己争取缓刑。但缓刑制度也有自己的适用对象,那究竟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有问题要咨询?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一、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综上,我们清楚的知道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除此之外其他的罪犯都是不可以适用缓刑的,并且缓刑针对的是主刑,即使在适用了缓刑之后,附加刑也是需要被执行的。另外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自从我国将醉驾入刑以后,生活当中有很多司机明明知道醉驾这种行 自从我国将醉驾入刑以后,生活当中有很多司机明明知道醉驾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影响非常大,但是有些情况下还是会认为自己的酒量比较好,喝一点酒并不会被查出来醉驾。就是抱着这种心态,有很多司机都在醉驾入刑以后被判处刑罚了。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喝半斤白酒醉驾吗?一、在我国喝半斤白酒醉驾吗?酒驾是查看血...... ·怎么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 虽然抢劫罪与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但最大的区别就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隐蔽性和公然性。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么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呢?具体来说,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介绍。一、怎么区分抢劫罪与盗窃罪1、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刑事案件都是由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同一起案件,不同的法院在争抢行使管辖权。那么对于诈骗犯罪来讲,该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诈骗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 ·虚假出资如何认定,虚假出资会构成犯罪吗 虚假出资如何认定,虚假出资会构成犯罪吗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东在同意为公司出资之后却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资金存入公司的账户中,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虚假出资。那么您知道虚假出资到底如何认定的吗?您要是有兴趣,请阅读我们在下文的讲解。一、虚假出资如何认定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 ·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们身边会经常发生违法犯罪事件,犯罪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犯罪者的行为触及到刑事诉讼法,会被判处罚款、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也需要使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落实有助于社会的安定,那么,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一、刑诉法第65条第六十五条人民法...... ·楼下饮食店的排出的油烟进入我家房内,如何索赔? 位于居民楼下饮食店的油烟和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大公害。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砼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修订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砼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修订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今在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下,工程从单一类型变得多样并且延伸到多种领域,砼工程在工程建设下越来越多见,在进行转包、承包等过程中发包方和国家质检人员对砼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那么砼工程质量...... ·购车合同违约金多少 购车合同违约金多少钱?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我们想要购买新车,就需要签订一份购车合同,这份合同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购车合同中有违约金一项,违约金的制定比较灵活,所以很多人会问,购车合同违约金多少钱?下面由我们来...... ·医生和药师的处方权 处方权包括开放和监督两方面内容。 依照《办法》的规定,处方权包括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利和药学人员审核、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其中,医生的开方权是第一位的,但药学人员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也很重要,尤其是在药品种类及功能日新月异的...... ·连云港债务合同律师办理欠款货款追讨、债务清理、合同索赔等 连云港债务合同律师为个人及企业进行欠款追讨、货款追......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 南京公司破产律师在破产重整、并购重组、商事诉讼等领域具有丰富...... 没买保险能不能做工伤鉴定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 他项权的范围比较广,像土地抵押他项权,房屋他项权,人们办房屋抵押的时候,会在房管局办一个他项权证。他项权也是一种物权,是...... 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规定是怎么样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打架私了签字后还能起诉吗?如果情节轻微的话,就要看是否签有协议,还有协议是否有人公证,如果有的话,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内是...... 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需要多久的时间一、继承房产办理过户需要多久的时间?正常办理继承遗产房产转名几天就可以办理好,关键是继...... ·一方坐牢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在婚姻关系当中,如果其中一方因为做了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而坐牢的话,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不过生活当中有很多一部分人比较担心的就是由于一方坐牢会不会影响起诉离婚的程序。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一方坐牢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 一、离婚后女方要给抚养费吗?离婚后女方要给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 一,当事人离婚重庆结婚彩礼是怎样分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 相关法律问答: ·沈海江,律师您好!我是东阳的周大骏。你是东阳的吧?方便联系你 ·您电话多少?有案件请教,必要合理时可以委托您全权代理 ·我的利益怎样维权,我在办理摩托车年检的时候钱交了一个多月 ·您好!请问一下我注册个人所得税第一次没有注册好,第二次注册时总是显示用户名已经存 ·第二次手术费的赔偿,去年我被面包车撞伤 ·涉嫌开设*场,非法经营 ·我们员工应该要怎么安排? ·别人欠我钱一拖再拖就是不给,三现在还欠三千多,可以诉讼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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