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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法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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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法人是谁?
  
  您都明白的是,公司是为了实现盈利而从事一些营业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还建立了分公司,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法人是谁?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法人是谁?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填总公司。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在我国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以应当填总公司的。因为事实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最后,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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