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和药品一样,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也一直采取从严控制的政策,不但对生产单位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还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把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关。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仍然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特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但有权生产的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一些根本无生产经营权的单位也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劣质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致人重伤、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用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而且常常致人伤残或死亡,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1、医疗器械是指专门用于诊断、治疗、预防人体疾病,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机械设备、仪器用具等,包括治疗设备如手术设备、诊断设备如超声波诊断仪、辅助设备如制冷设备等。
    医用卫生材料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辅助材料,如纱布、药棉等。
    2、该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行业制定的旨在保障人们使用安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质量与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所谓生产和销售,对于本罪行为来讲,可以是一次性地生产销售,也可以是多次性地生产或销售;但多数场合表现为接续性地多次生产、销售。因而在犯罪的表现形态上,本罪也相应地另现为:可以是以一次性的“行为”即告犯罪成立的既遂犯形态,也可表现为多次行为,例如多次性地零件生产、部件组装到总装配完成的接续犯形态。后者场合,其多次性的生产或销售行动的总和,方构成本罪客观要件上的一个“行为”并告犯罪完成。因而在导致法定实害结果的场合,应以接续犯的定罪原则确认其多次行为为一罪并定罪判刑。
    从行为方式来看,一般而言,本罪只能由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即只能以积极地加工、制造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导致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方能成立本罪。对其“严重危害”可掌握为:其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已经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害或多人轻伤害。至于其重伤害和轻伤害的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或《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来判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是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本罪。
    1、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生产了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物品,并不数罪并罚,仍按本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生产了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则按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罚。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选择性关系,不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故意生产和销售。从其主观目的分析,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牟取暴利,并不直接追求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咱对这一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由此可知,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依本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过失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其中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根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后者范围很广,包括一切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是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让上”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构成本罪,但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本法第149条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致使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甚至引起严重危害的、定性较为困难,是定本罪还是定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定玩忽职守罪,因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既非故意,又非明知。而本罪则是故意犯罪,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仍然故意生产、销售。

    三、处罚
    犯本罪,依其情节不同,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直接造成伤害,或出现医疗事故,导致医源性疾病或者因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而使病人延误治疗。使病人病情恶化等等情况。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多人重伤,如致人残废、器官失去功能、瘫痪等,或者致人死亡等等。
    3、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后果严重中那些作案方式、手段、主观恶性极大的部分。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的规定处罚。
...

·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


·非法集资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


·虚假广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


·刑法中盗窃罪是如何量刑的
      《刑法》对每个犯罪都具体做出了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刑法中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吗?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来讲,这方面的内容是很重要的,能够大致的判断一下最后的量刑范围。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一、刑法中盗窃罪是如何量刑的盗窃罪量刑,又称......


·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怎样写?
      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当然,双方也可以针对离婚事宜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怎样写?详情参考下文。离婚后财产公证协议......


·打架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在一些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口角大大出手,这中间会导致一些人受伤。为了确定伤情,为下一步的理赔确定依据,受伤人员通常会委托律师进行一个司法鉴定。目前,伤情司法鉴定也是应用的比较普遍的。那么打架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我们一起跟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一、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



·连云港成立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内蒙古、福建、广西、新疆、江苏五省份的80余名法律........



·文成县看守所
    文成县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念:xue)镇坑口村桥......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


·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理?
      有很多女性在接受接受法律的制裁时,会出现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会使她们暂时无法在监狱中生活,比如严重疾病、怀孕等,这时候相关机构就会对她们实行特殊的监外执行法规,这项规定很人性化,但是有严格的要求和办理程序。那么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怎么办理?下面......


·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生劳务分包纠纷,当然是及时找方法解决问题,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再提起民事诉讼肯定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也开始兴起在外地打工的浪潮。而留在农村的就是老人和小孩了,而爷爷奶奶们自然也就代替了父母的角色,照顾起了自己孙子孙女的日常生活。那么相反的,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我们为......


·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从事服务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用人的单位很少会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证件,因此使用童工的情况很多。茶楼使用童工,不管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会受到处罚的,只不过会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判断罚款的金额问题。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有哪些内容?我国的保险类型种类繁多,投保人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自己所要投保的险别,保险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产支出,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在所有险别中投保人选择较多的一种,很多人在买过车后就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下面......


·不可以出租的房子有哪些情况
      不可以出租的房子有哪些情况一、不可以出租的房子有哪些情况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在确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之后,日后也是有可能进行增加或者减少的。当然,不管是要求增加抚养费还是减少抚养费,此时都需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一般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什么条件1、原......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夫妻在未离婚前妻子可以私自扣押儿子吗?
·离婚和房产证,我结婚后卖了两套房子
·车祸赔偿出的车祸
·因网骗诈骗罪刚满十八岁会判几年
·我有两枚光绪元宝来交易买方说要第三方认证,有这个手续吗?因为东西是我传收san
·我想学车交了钱。因为不方便。就想退费。
·大学生退学退学费吗?有相关规定吗?
·微信:Annie黃852-96816236,想找律師-深


推荐律师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热门城市

·林芝律师
·
盐城律师
·
忠县律师
·
赣州律师
·
绍兴律师
·
阿勒泰律师
·
杨浦区律师
·
山西律师
·
阳泉律师
·
河西区律师
·
自贡律师
·
东丽区律师
·
凉山律师
·
昆玉律师
·
南开区律师
·
宁波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