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对于个人来说,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不一,故而各地实行的政策也是存在差异的。今天律师354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1990年6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填海开发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文物、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指定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均是有偿的。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第
  
  七条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和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给予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开拍卖前,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土地拍卖公告。
  
  (三)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四)参加竞投的应是有意使用土地者本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必须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和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批准和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转让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莸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应同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一起转移。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用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分别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土地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土地管理局可以规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者转让经市规划局同意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而获取经济效益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以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三十六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土地管理局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三十七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期满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建筑物、其他付着物,由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和清理,或缴纳拆除清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收回使用权。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六个月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理位置、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二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等,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的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补偿金额协商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规定日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影响补偿金额的最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收回出让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易地交换。交换时,双方应在协商确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额后,进行结算。
  
  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修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办理各项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第四十五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期限内,所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建设费用要求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而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的,市土地管理局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市土地管理局应赔偿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投入建筑工程资金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今后有修改的,不涉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第五十五条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执行。
  
  熟读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拥有该土地的处分权,在转让过程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需要缴纳受让金,并且需要依法纳税。
  
  ...

·怎样注销土地使用证有期限?
      怎样注销土地使用证有期限?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我们知道土地使用证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的,那土地使用权到期限后注销土地使用证有期限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土地有很多用处,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其使用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的我们就为您介绍。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土地使用证表明了持证人对该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在北京尤其是朝阳区这一个工业发达的辖区,能拥有土地使用权意味着拥有了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办理流程非常复杂且严格。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吧。一、北京朝阳区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


·小企业征地流程简介
      小企业征地流程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且涌现出很多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市场乐观的项目。因此,征地建设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迫在眉睫,那么中小企业征地流程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下面,我们将为你作一个简单地介绍。(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我们首先是需要弄清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然后才是按照相关的补偿的标准来进行补偿,这样才可以尽可能的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那么,我们在进行确定人群的时候,都是需要按照哪些标准来进行划分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最高人......


·房地产市场对于国家的限购政策肯定是持保留意见的,受到此政策的
      房地产市场对于国家的限购政策肯定是持保留意见的,受到此政策的影响,我国很多的一线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这些,对于公民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都进行的上调,在首付比例上调的同时银行贷款却下降,这样一来的话,想要在上海购买二套房的话,首先就要知道我国上海第二套房首付几成?一、我国上海第二套房首付几成?自2016......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一、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


·婚内一方出轨该怎么离婚
      婚内一方出轨该怎么离婚一、婚内一方出轨该怎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员工工伤认定书何时生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每一位合法公民。现如今在城市中,有很多的弱势群体,而农民工就是其中一类。他们工作危险性高,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容易受到威胁。往往又因为受教育程度低而不能维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员工......


·在城市中可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许多人的梦想,但说起买房
      在城市中可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许多人的梦想,但说起买房,对于买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许多人都会感觉到头疼。买房毕竟是一件大事,过程中会涉及到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以及缴纳各种费用。那我们通常所说的?买房子的手续费是什么意思?一起来看看吧。......



·长沙胥律师团队成功辩护贩毒案
      嫌疑人董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公安机关抓获,随即采取......



·南京讨账
    南京讨账律师办理债务追讨,利用合法高效的要账技巧,承接各地欠款......



·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呢?1、当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


·单方交通事故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通常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双方之间的,但这也不能排除出现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而在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只有一方,那么此时是否还有必要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呢?接下来,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单方交通事故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少不了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这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考虑,而现实中,作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更多的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具体而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


·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小学生小明与小华发生口角,小明先挑起事端,并与小华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华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华腿受伤;因小明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明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


·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用电的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电的种类分为强电和弱电。我们生活中常用的如电视、冰箱、洗衣机等这些功率较小的都要称之为弱电。但是,我们常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即使是一些常用电,如果粗心大意,满不在乎的态度,一旦发生......


·劳动合同无效能否要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若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但如果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能否要双倍工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探讨。一、劳动合同无效能否要双倍工资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青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刑警队有权利拘留网吧老板吗
·健身中心要求一旦办卡不退不允许转让合法吗?
·咨询一下,离婚对方不愿意签字,自己一个人可以离婚吗?
·住在我楼上的邻居,脚步声重,吵得我家难以入睡。经常是晚上11
·由于我投资失败,欠了朋友的钱,我只欠了他两个月的利息,她现在把我告上法院,正月十
·这样的房屋租赁转租合同有效吗?
·以前分期逾过期办不了信用卡怎么


推荐律师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热门城市

·潼南区律师
·
梁平区律师
·
遵义律师
·
楚雄律师
·
淮南律师
·
丽水律师
·
南川区律师
·
澳门半岛律师
·
荣昌区律师
·
济源律师
·
固原律师
·
西城区律师
·
铜仁律师
·
丰台区律师
·
迪庆律师
·
日喀则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