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有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我国成立。它们设立、变更及注销等需要按照外资企业法进行。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外资企业法,使其符合时代的发展,我国又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那么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由我们给您介绍下吧。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税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职 工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六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五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国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其是在外资企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从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出资方式、组织形式、外汇管理及购买和销售方面做了详细说明。这部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结合一起,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经营发展的重要法律。
  
  ...

·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么?
      试用期为用人单位和新员工之间提供了又一次双向选择的机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新员工都有权做出去留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不再雇佣新员工,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天通知新员工吗?下面我们就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么这一问题在下文中为您做出解答。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么?1、试用期公司解......


·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其实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如今能够比较做到完善的自我管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公司法。除了对公司有反垄断法以外,另外公司在日常的竞争过程当中,也不得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损害公司的利益。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一、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有哪些?一个公司的注册需要很多的资金,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减少注册资金是有一定的特别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有很多的法律程序,首先对于这一意见应该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的则通过,并且还需要编制公司的财产清单以及资产的负债表等。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有......


·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和股东是我们日常
      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听到的经济名词,但有大部分人并不清楚二者的区别,甚至不清楚公司法人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不一样,今天我们就简单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方式主要有几种?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二、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是什么?1、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所多的变动,但是劳动合同依然是现今劳动者在工作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经济秩序,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到一份保障,使得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造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判处刑罚,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一、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
      专利申请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费用足额缴纳的,视为没有缴纳:一、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二、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缴纳申请费用同时缴纳......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



·奉化市看守所
    浙江省奉化市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长汀西路500号,靠近......



·新婚姻法之彩礼返还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彩礼返还也包含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在我国很多地区,还延续这送彩礼的习俗,彩礼的返还因此也成为了一个夫妻双方矛盾所在。那么你知道新婚姻法之彩礼返还是怎么规定的吗?本文就将相关规定列举出来。我们一起看一下吧。一......


·社保补缴追溯期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补缴追溯期国家是怎么规定的一、社保补缴追溯期国家是怎么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干涉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干涉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哪些?每一个人都有姓名,如张山,而且每个人的姓名自己可以自由选择,他人必须尊重。但是在社会中,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干涉他人姓名权,这种现象是很常见的。所以我们就和您聊聊干涉姓名权的表现方式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干......


·民间借贷中还款需要注意哪些
      民间借贷中还款需要注意哪些一、民间借贷中还款需要注意哪些首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或者经催告后未......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第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无效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无效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一、无效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


·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吗?
      现如今,离婚案件的发生,越来越多,现在人们对离婚案件都习以为常了。家庭的矛盾纠纷可能会导致最终夫妻之间走向离婚,那么要是在女方怀孕的时候男方能否提起离婚离婚需要给离婚赔偿吗?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讲解是否怀孕期间离婚有赔偿金的问题,请您阅读!一、......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继承的房产与母亲放弃产权之前的债务有没有关
·EMS把我的邮件投错,并且找不回来
·寄信去花都监狱收件人电话号码是写什么啊
·赔偿问题,我学车的时候把车弄坏了
·我想要孩子抚养权
·超市多次盗窃被拘留看守所怎么办
·你好,我的身份证不知道啥时候被列入黑名单了,想问问是啥原因
·我要提交离婚诉讼!我是原告!我人在江西!可以通过快递寄去湖南


推荐律师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热门城市

·新余律师
·
苏州律师
·
金昌律师
·
葫芦岛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南平律师
·
承德律师
·
枣庄律师
·
宝鸡律师
·
大庆律师
·
山西律师
·
石柱县律师
·
全国律师
·
宜春律师
·
桂林律师
·
铜川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