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掀起了征地额热潮。在我国,土地是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的,土地的性质不同,那么所有权也是不同的,一般征收国有土地的时候我们会说收回土地使用权,当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我们又会说征收土地使用权,那么,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下面就让我们就带领您了解下。
  
  一、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 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 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 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 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 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 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 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 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 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两者区别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两者有不同主体,补偿范围不同,征地所用的目的不同。
  
  文章介绍了土地管理法里面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条款。征收、收回两个不用的表述,表明了征地时,征收方法和权力来源以及主管部门的不同。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

·驻马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驻马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征收土地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似乎走在各个地方都有征收土地的,这是国家为了社会建设不得不做的一项事情,为了补偿被征收者,我国也规定了征收补偿标准。那么,驻马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驻马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在许多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者借助高超的科学技术对于许多与刑事案件诉讼相关的内容进行鉴定,以帮助司法部门更好地判定案件性质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理。许多民众还不太了解司法鉴定人这一群体具体的一些发展情况,下面我们就为您对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以及职能是......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并不是城市中才会出现土地征收的情况,有些时候国家为了能够带动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的生活,会征地建设一些利民工程,虽说征地后所用地的原有居民就需要搬迁到其他地区生活,但这些居民是可以得到土地以及经济补偿的。那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贵州省农村水库田地征收......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如果想要在农村建立养殖场的话,由于农村的土地性质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只有农用地和宅基用地。而养殖占地通常情况下占用的都是农用地,所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和正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有所区别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一、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


·离婚协议公证对第三人有效吗
      夫妻离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夫妻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的形式,并且协议离婚也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需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公证对第三人有效吗?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离婚协议公证对第三人有效吗?......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的,都是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


·律师见证书范本--签署财产协议
      律师见证书  委托人:孙xx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周x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因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现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  一、见证事项:  委托人孙xx与委托人周x之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法律行为......


·张家港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
      张家港企业拆迁补偿有哪些为了加强我国城镇化的建设,我们经常会遇到征地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等问题,但是我国为了维护征地或者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会进行相应的补偿。那么作为一个张家港人民有自己的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最关心的内容可能就是张家港企......



·乐陵田律师无偿为遭遇工伤的乐陵籍务工人员梁某成功获得赔偿金23万元!
      梁某因家庭困难,为补贴家用,早早的辍学,外出打工。......



·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情形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承包最常见的包括国有土地的承包和农村土地的承包,承包方成包土地大多数的是用来进行建造厂房以及进行生产作业,进行土地承包时必须要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书,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情形有哪些,今天,来给您做解答......


·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无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新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土地资源又是如此紧缺,拆迁成为各地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不可避免的会涉及许多企业拆迁。那么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无营业执照怎么补偿呢?律师为您解答。一、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无营业执照,怎么补偿企业拆迁......


·五到十级的工伤伤残等级赔付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工伤是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没有人愿意好端端的受伤,以至于耽误自己的职场生涯。严重者甚至从此不能自理。但是,工伤又不是你想避开就可以避开的东西,那么,了解关于工伤鉴定以及等级赔偿就有一定的必要了。所以,2017年最新五到十级的工伤伤残等......


·商标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商标诉讼需要什么材料?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


·一个人起诉离婚怎么离婚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相关协议,那么就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需要经过一定程序,那么,一个人起诉离婚怎么离婚呢?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一......


·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认定的,此时认定部门一般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一、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


·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公司破产清算包括哪些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包括哪些程序?1、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就是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就是我妈手里有张借条已经10多
·你好,请问一下我最近在微信里被一名陌生人通过加他支付宝(邮箱注册)骗取我388元
·本人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8点左右与苏州xx物业管理有
·我是他姐夫,看看为什么进去,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出来,??
·养老保险问题,尊敬的律师:您好
·gg,我和我老婆都是再婚的
·你好,别人借钱,写了借条并且按了手印,借条上写了还款期限,现
·本人车在等右前方的车经过后转弯,车过完后因视线不好没看见左前


推荐律师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热门城市

·茂名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济源律师
·
昆玉律师
·
朔州律师
·
嘉峪关律师
·
阳泉律师
·
达州律师
·
梅州律师
·
内江律师
·
巴彦淖尔律师
·
汉中律师
·
自贡律师
·
绥化律师
·
白沙律师
·
阿拉善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