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姻走在边缘时,为了财产问题双方大打出手的事情屡见不鲜。新婚烟法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本文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来详细阐述夫妻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由我们为您整理,感谢您的阅读!
有问题要咨询?新婚烟法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新婚烟法离婚财产分割就是有关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知识介绍,婚姻走到终点各自终究还是以自己利益为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 ·协议离婚小孩的抚抚养费如何分担 对于父母双方,需要在见证的情况下确定对孩子所需支付的抚养费,根据法院的规定,也可以在抚养费上基础上选择分期付款,但是拒不执行其后果的严重远大于不其他行为,那么对于法院而言,必定会有具体的规范来约束父母双方的行为,防止父母不主动履行对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协议离婚小孩的抚抚养费如何做出实际的约束。一、确...... ·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 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一、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父母一方不能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应由另一方抚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等规定,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尽扶养义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 ·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违法吗 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违法吗一个孩子的出生对于很多家庭来讲,都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而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孩子也是一个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是离婚之后,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可是,如果是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违法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介绍。一、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违法吗不能用...... ·写诉讼离婚的书写格式过范文是怎样的? 最近几年,我国城市居民离婚率居高不小,双方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决定起诉的,应该带着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法院提出。起诉离婚可以自己发起,这样可以节约一笔律师费,这样的话,就需要当事人写一份离婚起诉书。那么,写诉讼离婚的书写格式过范文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范文了解下。离婚起诉书原...... ·起诉离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其实夫妻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但此时就不再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了,而是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此时起诉离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呢?这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一、起......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刑吗 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其中就包括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重伤以及死亡等情况,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这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刑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构成犯罪?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现场安全管理目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的重要工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是提高企业施工水平,...... ·吉林省各市区县看守所的地址、电话、位置导航汇总 长春市☎长春市..看守所0431-84582110......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熟悉股票交易过程,熟悉“老鼠仓”的操作......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 ·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现在地皮价格昂贵,所以一般开公司的话都会考虑租赁房屋,既方便快捷又省心省力。租赁房屋是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些许差别的。那么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我们要说的就是:开公司,怎么写房屋租赁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欲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解除劳动合同系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将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和影响,故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合乎管理规章的要...... ·保外就医如何申请,保外就医最长多少时间? 保外就医是暂时监外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②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 ·上海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上海有大量的外来务工者,其中不少人在工地干活,有时候会被砸伤,为了尽快的拿到赔偿款,受伤职工要申请工伤鉴定。根据上海市规定,各区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进行鉴定,一般来说,顺利的话一个星期就可以拿到结果。那么,上海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下面......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合同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知道,最常见的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种性质——相对性,即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 ·离婚房产给孩子算什么? 如今离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夫妻在感情破裂后,往往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当前的生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事情,包括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有些时候,双方会商量将离婚房产留给孩子。那么,离婚房产给孩子算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 相关法律问答: ·您好,我爸妈今年九月份经老家中介介绍去江苏海安市一家工厂工作 ·十级伤残赔偿额明细 ·偷渡要怎样处理? ·离婚案,我家一个儿子,我家一个儿子,我父亲拿钱为我开店,经营一 ·我被迫离职,1,1,我怎么要求赔偿。赔偿程序是否繁锁,2 ·你好,我们是2016年年初通过亲戚介绍认识的9月13日登记结 ·怎么样才能离婚,她走了有十天她给我说离婚现在我也想离婚我现在找不到她人也联系不到 ·我是否能向电动车车主索要赔偿 |
推荐律师
热门城市 ·中山律师 |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