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3、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修改后于1999年4月1日施行。徐某乙被收养发生在1993年,故本案应适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说明1998年以前没有明确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登记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并且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5 案例一:原告汤三某与其丈夫吴某甲共生育被告吴某红、吴某进,被告汤某某系原告汤三某之兄汤一某之女。因汤一某患有××,汤某某之母又外出,从小被告汤某某就由原告汤三某及吴某甲抚养长大。2017年6月8日,原告汤三某以其与被告汤某某之间形成收养关系,要求被告汤某某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汤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未经相关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汤某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丁乙不是涉案房屋承租人,但其曾作为原承租人邓某丽、丁某宝夫妇的养子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户口亦落在该房屋,对该房屋应当享有居住利益。此后,丁乙与丁某宝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利益并未因此消灭。丁某宝在丁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转让涉案房屋承租权,损害了丁乙的合法权益。王某同在购房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考虑丁乙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再审判决涉案房屋由丁乙承租,并由丁乙补偿丁某宝22万元已适当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无明显不当。王某同因合同未能履行而发生的其他损失,可以另行向丁某宝主张。

  

  案例三:徐某甲系被继承人徐某丁的弟弟,徐某丙系被继承人徐某丁的姐姐,第三人徐某乙系被继承人徐某丁于1993年捡养的女婴。被继承人徐某丁无配偶,其父母均已去世。开县国土局于2001年3月20日颁发开府国用(2001)字第03-015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徐某丁,地址位于郭家镇花园桥,用于住宅。被继承人徐某丁于2004年8月因病去世。徐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继承本案诉争之房屋。

  关于徐某丁与徐某乙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徐某丁于1993年收养徐某乙,共同生活至2004年8月徐某丁去世,徐某乙于1993年12月8日在重庆市开县郭家派出所进行了户口登记,户口记载徐某乙系徐某丁养女,双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徐某乙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登记,重庆市开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徐某乙系徐某丁的养子女,亦可证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徐某甲诉称徐某丁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系第二顺序继承人从而应继承徐某丁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徐某甲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丁的遗产,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徐某丁的合法继承人。徐某甲系徐某丁同父母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享有继承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徐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黄某甲系原告黄某某之伯父,黄某甲与其妻韩某凤婚后未生育。1944年左右,黄某甲收养一女黄某玉(黄某玉随黄某甲生活至出嫁,第一任丈夫死后改嫁外地,与亲朋好友失去联系无法找寻);1949年左右,黄某甲收养其侄黄某某为养子,黄某某即到黄某甲家中生活。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韩某凤离开黄某甲,两人未办理离婚手续。黄某甲与被告之养母程某英两人关系较为密切。在韩某凤离开黄某甲后,两人便公开生活。

  1989年8月24日(农历7月23日)黄某甲去世,黄某某作为嗣子为其操办了丧事。后程某英一直居住在黄某甲的房屋中。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申请的证人张某、顾某到庭作证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黄某甲与韩某凤未生育子女,黄某某在六、七岁时到黄某甲家生活。原告黄某某诉称与黄某甲一起生活直至高中毕业,只是上初中、高中住宿学校,寒暑假均与黄某甲共同生活。被告周某华认为黄某某确实到黄某甲家生活了一段时间,生活期间两人是以叔侄相称。证人顾某及吴宝来均证明黄某某到黄某甲共同生活仅两年左右时间,但后来就回自己亲生父亲家生活了。

  本院认为,黄某甲收养黄某某时,当时我国的收养法并未出台。按照农村习俗,在黄某甲去世后,黄某某作为嗣子为黄某甲操办了丧事,虽然黄某某与黄某甲后来没有共同生活,但是收养关系并不因不共同生活而解除。被告方提供的顾某也证实黄某甲确实曾抱养过一个小孩取名黄某某。原、被告双方对于黄某某与黄某甲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争执不一,但均未提供任何实质证据加以佐证。同时按农村习俗为养父母操办后事也是考量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原告黄某某提供了办理黄某甲丧事的两份和尚书写的文书。从民俗以及日常生活来看,和尚书写文书的内容、排序均是经过操办佛事的主人整个家庭协商确定后,再报给书写人书写的,文书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从黄某某所提供的和尚书写文书来看,应当认定黄某甲与黄某某存在收养关系。

  

  案例五: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黄某富与黄某早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收养法施行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根据当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黄某富为证明其与黄某早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提交了黄某早生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该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的五份对知情人调查笔录,黄某富在1989年、1999年以嗣子身份为黄某早操办“六七”、十周年祭奠时僧人书写的谥文等证据,证明自己是黄某早的养子,并且履行了养子义务。周某华主张黄某富与黄某早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般起诉离婚费用多少钱 离婚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一、一般起诉离婚费用多少(一)法院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在协议离婚中,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问题。此时可以单独签订一份协议,即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那么您知道这个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什么效力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二:(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1、《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


·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应用到国家赔偿的归偿原则是大多数人不了解但是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归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赔偿的标准,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说明一下这个问题的内容和关于这个问题的解读。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


·起诉离婚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夫妻双方决定要离婚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法,将离婚后的各个事项进行安排后和平离婚。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会对离婚后的事项协商一致的,这时候就会涉及到起诉离婚。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律师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今天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起诉离婚律师收费标准,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一、起诉离......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一、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应予立案。一百件......


·医疗纠纷调解后有异议怎么办
      医疗纠纷调解后有异议怎么办一、医疗纠纷调解后有异议怎么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卫生局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对该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


·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1、公房承租权名义上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租赁形式对产权属国家或单位的住房享有承租权,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其特殊性更容......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江苏省劳动争议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一、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镇江扬中市首例高空抛物罪刑事案件宣判
      扬中市法院审理了该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审理......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
    南京非法集资律师为非法集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非法集资的......



·刑诉法第154条内容是什么?
      当我们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事情,就会考虑走法律途径,用打官司的方式解决。如果涉及到刑事范围,则将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刑诉法保障了诉讼双方的一些权益,明确了一些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下面我们就刑诉法第154条规定的内容及所涉及的条例一起来了解......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9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


·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孕妇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一般女性在怀孕期间的称之为孕妇,此时除了会在工作上受到保护外,在婚姻家庭中也是享有一定待遇的。而这种情况下的孕妇往往都是比较脆弱的,在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不允许的,那此时孕妇可以起诉离婚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孕妇可以起......


·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
      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分开的时候,也是要履行对该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这点上面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差别的。那么您知道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需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非婚生子女未成年抚养费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二......


·男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如果男女协议离婚的话则需要满足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才行,否则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有一定手续要办理的。那到底男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男女......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在离婚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离婚财产保全。那么您知道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如何确定
      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如何确定产品购销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至于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也和其他合同一样,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期限,有没有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事由,一般是有效的。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合同的有效期。一、产品购销合同有效期如何确定依法......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存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请输入问题标
·我定金交了,但对方未履行合约,这房产权属于谁
·我跟我老婆离婚,小孩跟我,她看小孩,我要不要抚养费
·我应该怎么为自己辩护才最有益??
·我爸妈离婚,在没有离婚前,我爸曾拿我妈个人存款拿去买车,在我妈不知道情况下法院有
·厂家发布墙体广告工商部门处罚我应该吗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以后多久才能拿到资格证书?
·你好宋律师,我一审判决不亦离婚。现在男方家不给女方看小孩,报


推荐律师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刘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7670467

热门城市

·武隆区律师
·
太原律师
·
阿坝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保定律师
·
绵阳律师
·
甘孜律师
·
遂宁律师
·
巴音郭楞律师
·
衡阳律师
·
阳江律师
·
黄冈律师
·
黔西南律师
·
奉节县律师
·
萍乡律师
·
大兴安岭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