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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有问题要咨询?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1、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要点 (1)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因科研等使用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专利权。客观方面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假冒他人专利,致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多次假冒他人的;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 (3)本罪原无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这次《刑法》修订新加了这一规定。 (4)假冒专利的认定,主要看《权利要求书》内容和有无使用他人专利号<{{tjlytel}}>。对两者的宣传资料和产品特征进行比较。有的技术来源相同水平相近的专利,是产生自另一渠道,不构成故意假冒行为。 (5)《专利法》》2000年已修改。按其六十八条规定,对专利侵权的制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辩护词之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tjlytel}}>,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3、关于假冒的认定 关于假冒 反过来,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同时也是或就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有可能是由于原《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比照原刑法关于侵犯商标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缘故。的确,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来说,“侵权即假冒”一般是正确的,因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将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然同时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tjlytel}}>,从而使公众产生混淆。但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新的发明创造,而并非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等标识。两者保护客体的这一显著的不同,决定了在注册商标上成立的“侵权即假冒”在专利上是难于成立的。 如上文所述,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独占权<{{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因此,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tjlytel}}>。例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当属专利侵权行为;但如果被告人的确未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也没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则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专利侵权行为不会必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侵权不一定假冒”。即使在两者竞合的情形下,也绝不是因“侵权”而“假冒”,而是因“假冒”而“假冒”。 4、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 在性质上,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单纯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某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如反复侵权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认为对这些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很自然地适用“假冒专利罪”。 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根据类推制度,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类推适用假冒专利罪的规定,是合理的,也是不违背刑法的指导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后,废除了类推制度<{{tjlytel}}>,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作出类推。有人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犯专利权罪”.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两者同样是作假行为,都欺骗了公众,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不同的是<{{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而冒充专利行为未直接侵犯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地给不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比专利侵权行为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本身已包含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假冒专利罪”并无不妥。然而,可惜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所指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冒充专利行为也同样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存在着“应该追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矛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立法途径。有人建议将《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tjlytel}}>,使“假冒专利罪”适用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 5、认定 (1 ) 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tjlytel}}>,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侵害的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tjlytel}}>,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6、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区别如下: (1)规定范围不同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tjlytel}}>,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tjlytel}}>;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侵犯对象不同 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 (3)相互转化存在着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tjlytel}}>。 (4)刑事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tjlytel}}>,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tjlytel}}>,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专利行为,消除影响,封存或者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和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非法印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tjlytel}}>、专利标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方式不同 假冒专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是一种欺诈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 一、非法拘禁罪的罪名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案情简介:陆某某是经其女友介绍而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的,至案发时发展了“下线”人员约数十人,现属于“经理级别”。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律师观点: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委托后,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陆某某;到公安机关处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发现陆某...... ·企业拆迁无法搬迁的设备咋办? 企业拆迁无法搬迁的设备咋办?很多的企业其实电气以及机械的设备都是一次性的,放在企业或者工厂里之后就不能搬走就只能在那边使用的,但是当企业拆迁无法搬迁的设备咋办,这些国家政府是规定有补偿的而且还有其他方面的补偿的。企业拆迁补偿(一)拆迁资...... ·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是怎样的?在合同拟写完后,我们发现其中还有需要补充的地方,这时我们就需要合同补充协议来将我们需要的信息补充到合同中,在合同补充协议的过程也伴随着一些相关的事项,那么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是怎样的呢?我们在拟写合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还...... ·如何起诉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如何理解重婚? 重婚有以下三种行为表现: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由与他人登记结婚。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重婚。与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土地有二类、三类土地二种: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金霞街道、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鸥汀街道、龙祥街道。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 ·常州讨债 常州讨债为遇到债务纠纷、工资追讨问题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在线咨询......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都是对共同财产做出的分割,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的。而在就要求能够准确的认定出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接下来,我们围绕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民法......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在很多法律当中,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 ·买房对于很多家庭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房产市场的水很深,为 买房对于很多家庭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房产市场的水很深,为避免利益受到损害,就有必要在买房的时候先了解清楚应该要注意的环节,这也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那到底公民买房要注意的环节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买...... ·公务人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算 公务人员除了在室内办公以外,也需要外出办公。在外出行办公难免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情况,比如说交通事故。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人员死亡。那么公务人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算,下面由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赔偿的计算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死亡赔偿金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要求交警居中进行调解的,那么才会启动交通事故调解程序,而要是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交警需要根据调解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解书,并送达给当事人。那这个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 相关法律问答: ·张瑶律师你好!我是卖奶粉的,我有个顾客欠了我7000多,现在 ·我想问一下,我的户口在我养父那里,他那里拆迁了,有我的拆迁费 ·工地突发脑溢血怎么办,在建筑工地未完工时突发脑溢血 ·你好,律师,我儿子说是倒卖银行卡被抓了,在惠安看守所,我家上 ·你好,我的商品房,暖气管在中墙底漏水,属房子质量问题san ·他们这样合法吗?,我的一个朋友在超市买莲藕时 ·营运车辆出来交通事故,自己全责!需要多久结案!谢谢 ·工人已经在包工头那拿到钱了,现在还经过劳动仲裁管我们公司要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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