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1、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案例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杨某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又生下一男婴。被告人王某、杨某与王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某勇扶养。王某勇支付王某、杨某哺乳费人民币四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杨某人民币一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后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其将出生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交给他人抚养,该行为系拒绝抚养行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出卖儿童,因此不宜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

  (3)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将亲生子女出卖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需要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杨某抚养三个小孩确实很困难,所以才产生了将小儿子送给他人抚养以减轻负担的想法。被告人王某、杨某是在了解到王英勇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协议中也约定可以到家探访,故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杨某将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其可以得到更好的抚养。因此可以判断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予以出卖,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将亲生子女出卖,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3、【案例】

  被告人白某,女,白某与四川民工朱某相识并同居,还生下一个儿子,后二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由朱某独自抚养儿子。,朱某遭遇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白某得知朱某因交通事故将得到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后,在外省办理了 离婚手续,赶回四川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白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协议书,领取了六万元的赔偿款。收到赔偿款的白某本应在家护理丈夫, 为其丈夫治疗,抚养年幼的儿子,但她却抛下病床上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拿走全部赔偿款,以外出做生意为由住在别人家中,长期不归。朱某和儿子生活陷入窘 困,吃了上顿没下顿,全靠邻居救济,在冬天只盖着肮脏的棉絮,穿着单薄的衣服。朱某儿子向法院控告其母亲白某,要求追究其母白 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患病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被告人白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遗 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遗弃的对象只能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又能独立生活的家 庭成员不予扶养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扶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 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问的扶养。具体地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夫妻之问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 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 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等。(3)行为人有能力扶养但却拒绝扶养。行为人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如行为人因天灾或下岗待 业等原因,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未尽扶养义务的,不能认定为拒绝扶养。拒绝扶养,不仅指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经济供给,还指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拒绝提 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料。“拒绝扶养”,说明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表现为不作为。(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

  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犯罪动 机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十分恶劣的;在遗弃中又兼有虐待行为的;因遗弃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落而流离失所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人受伤、死亡或者自杀的,等 等。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般来说,这两种犯罪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但是,当行为人将婴儿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行动艰难的老人弃于室外时,如 何区分这两罪则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应当看被遗弃人的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使婴儿或者老人的生命面临着紧迫的危险,如将他 们置于没有行人的偏僻场所或丢弃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遗弃的行为并未使他们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则宜认定为遗弃 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对儿子和丈夫负有扶养义务,在儿子年幼、丈夫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该义务。而且白某还领取了六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 款,说明白某完全有扶养能力。但白某竟然撇下父子二人不管,携款独自出去做生意,致使父子二人过着食不果腹、衣难蔽体的生活,情节十分恶劣。白某的行为已 经构成遗弃罪,法院对白某的处罚是正确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规定的扶养义务。由此可见,遗弃罪构成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即负有扶养义务者拒绝扶养就构成遗弃罪。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告人韩某对自己未满月的儿子有扶养的义务,但其为了金钱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将应由其本人所尽的抚养义务非法转嫁他人,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遗弃罪作为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罪,应该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为标准,即扶养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在其它法律中有规定,同时刑法对其予以确认;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在我国,职务或者义务上的作为义务,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3)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4)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以外,还包括其它的生活上必需的照顾,当然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下,必须给予救助,而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不管不问。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被遗弃的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这些人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果没有其他人抚养,就无法生活下去。被告人韩某的儿子还未满月,根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韩某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遗弃婴儿的行为。

  犯罪主体要件。首先,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遗弃罪是指行为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但却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则是行为主体对被害人负有防止其死亡的义务(不论这种义务的来源如何),但行为人却没有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要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即行为人不仅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遗弃罪是指行为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但却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不能认定是遗弃。韩某身为被卖儿的亲生父亲,对被卖婴儿负有扶养义务显而易见。韩某没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可以认定是遗弃。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目的而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例如,为了自己生活过得更富裕、舒适而拒不扶养父母;借口已离婚而不抚养子女等。如果出于过失或者扶养人也处于生活困境,则不构成遗弃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韩某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很严厉,在生育这个儿子之前,其已经有了两个子女,把这个儿子卖掉,纯粹是为了挣钱,没有别的目的。被告人韩某遗弃婴儿的犯罪故意非常明确。

  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的;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被告人屡教不改的等情形。被告人韩某为了金钱,竟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犯罪动机是何等的卑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应适用刑法按遗弃罪定罪处罚。虽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不再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立法精神没有改变,对于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然应当按遗弃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罪包......


·代替考试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一(1)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某称,在老家卖棉花时收取了伍仟元的假币,其不甘心受到如此大的经济损失,便找到同村的王某甲、郭某某母子两人,预谋借卖大米之机趁人不备用假币换取真币。2008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


·抢劫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


·高利贷欠条怎么写?高利贷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欠条怎么写?高利贷借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在生活工作中,都会遇到经济有困难的时刻,有很多人都选择借取高利贷,那么,高利贷的欠条应该怎么写?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而又对高利贷欠条书写标准不太清楚,可以阅读下面文章。一、写高利贷欠条要有哪些内容1......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往往会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日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往往会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开发商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内交付房屋。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出现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情况,这显然是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此时开发商迟延交房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请一起在......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
      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近年来,随着出台对建筑行规范的各种条例以及各种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人对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的概念还不是十分清楚,从而出现了非法转包和违法乱包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简单讲一下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有何不同。一......


·海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海产品购销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海产品购销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九江市看守所新地址及对外联系电话
      关于九江市看守所搬迁的公告九江市看守所已于2......



·宜兴市看守所
    江苏省宜兴市看守所位于宜兴市新街镇(靠近龙墅公墓),别称宜兴......



·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无论夫妻最终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离婚的,此时办理协议离婚和办理诉讼离婚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的。而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具体的条件要求不同。那到底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办理协议离......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怎么分遗产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为什么同样是买卖农村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有些法院就承认它的效力,而有些法院则会否认它的效力。那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农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吧。一、农村房屋......


·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要是不幸去世的话,此时这个共同财产该怎么分配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财产怎么分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2、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


·财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怎么确定
      不管有钱没钱,很多子女难免会偷偷的计算爸妈死后给自己留下多少钱,可有时候继承的时间并不能简单的确定,比如父母失踪了就不好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那到底财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怎么确定?以下是具体介绍。一、财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怎么确定一般继承开始的时间......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而这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您知道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一、关于发包......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保底费还能按每年付一次要回吗?
·怎么样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金
·我这边一周前在医院工作时,和一起工作的发生了口角,我推了他一
·请问019农村医保忘缴了要去那里补
·右手中间三个手指压断,接住了但没功能算几级伤san
·与邻居的相邻关系,我要咨询邻里关系问题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协议不成,怎么办
·请问他应不应该指定必须到我公司收货款?


推荐律师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热门城市

·平凉律师
·
荆州律师
·
喀什律师
·
嘉峪关律师
·
汉中律师
·
莆田律师
·
宜春律师
·
可克达拉律师
·
滨海新区律师
·
吉林律师
·
阿勒泰律师
·
信阳律师
·
辽源律师
·
新余律师
·
郴州律师
·
保亭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