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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条文
有问题要咨询?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橡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查禁淫秽物品的上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3、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 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 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 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4、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罚,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客体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 ·盗窃罪“扒窃”的含义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7年盗窃罪解释》)第4条中规定“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确立了“扒窃”在盗窃罪中的独特地位。⑴而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该罪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果,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 ·伪证罪的辩护词 1、伪证罪的辩护词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1)、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 ·离婚时房产达不成协议法院该怎么处理 若夫妻有共同的房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对房产做出处理,否则是不允许离婚的。但现实中,要是出现离婚夫妻就房产达不成协议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般会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总结了一些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离婚时房产达不成协...... ·有关强制股权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有关强制股权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时候,需要过半股东的同意,而强制股权的执行,则是其他公司的股东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时所进行的一种强制股权转让措施,也被叫做强制股权执行或股权转让。而新公司法...... ·离婚分割房产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离婚分割房产计算公式是什么1、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2、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 ·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影响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吗? 1.再审申请人李秋胜因诉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安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0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张艳、审...... ·房屋买卖纠纷中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人该怎么办? 2012年元月,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泗阳县看守所 泗阳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解放中路。律师...... ·合同纠纷的几种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 ·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加,道路显得越来越拥挤,各类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了。儿童作为一个家庭的希望,其安全往往牵扯着我们的神经,据统计儿童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现在中国儿童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当儿童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要怎么理赔?下...... ·讨债技巧—混水摸鱼催款兵法 战场上,常以伪装欺敌;商战中以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他们也可能一时得呈,但终究要被消费者所唾弃。催款中不防用混水摸鱼催款法,设法把水搞混,让债主人无法安心工作,不知所措这时正是我方得到债款的有利时机。 “混水摸鱼催款兵法”其精要之处在于乱中...... ·犯重婚罪能起诉吗 重婚是什么,相信您肯定都是了解的吧。我们也都知道,重婚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因为重婚不仅破坏相关家庭的和谐,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重婚罪能起诉吗?谁又可以起诉重婚罪呢?我们下面就和您一起探讨。一、关于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 ·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时间范围才有效 相信当前大多数人对国家赔偿并不了解,还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遇到什么问题我们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不知道国家赔偿的申请有效时间是多长,不知道法院对此的审理有什么时间限制,所以在时间方面很多人会出现问题,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那申请国家赔偿什么......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更换办公地点是常有的事,随之而来的就是变更注册地址,很多人会问,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改不,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接下来,的我们就来告诉您更改公司注册地址的流程,请您往下继续阅读。一、本地区内更改公司注册地址,...... ·广汉市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广汉市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随着征地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征由土地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应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地安置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各省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来制定,下...... 相关法律问答: ·离婚,我跟我老婆过年经人介绍的 ·农民工干活不但拖欠工资还以黑社会威胁 ·帮助网络犯罪惠安看守所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中的阻止证人作证这种情况? ·女方,孩子二周,我想抚养,可以吗 ·医疗事故的官司 ·您好:请问,犯人在看守所有六个月了。我们怎么做吗?在洪雅县看 ·我和朋友合伙儿做生意。现在款项都在他那里。我要求他对账。他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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