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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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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五)收养协议。
  (六)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二、办理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五)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六)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为避免出现借收养而进行拐卖儿童的情况,我国法律中对收养儿童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主要就是体现在当事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后面要办理的收养手续或公证上面。至于但是人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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