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推荐律师
热门城市
·天水律师·嘉定区律师·高雄律师·福建律师·阿克苏律师·松原律师·玉林律师·延边律师·黄冈律师·淮安律师·台湾律师·金华律师·阳泉律师·张家口律师·凉山律师·石家庄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