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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