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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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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发电站(场)、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
  
  (一)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三)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以内的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核定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地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江门地区)》(附件2)的划分,各地区类别的保护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补偿费:四类地区4.68万元/亩;五类地区3.9万元/亩;六类地区3.51万元/亩;七类地区3.16万元/亩;
  
  (二)园地补偿费:四类地区3.6万元/亩;五类地区3万元/亩;六类地区2.7万元/亩;七类地区2.43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地区4.86万元/亩;五类地区4.05万元/亩;六类地区3.65万元/亩;七类地区3.29万元/亩;
  
  (四)林地补偿费:四类地区1.67万元/亩;五类地区1.37万元/亩;六类地区1.24万元/亩;七类地区1.08万元/亩;
  
  (五)未利用地:四类地区1.44万元/亩;五类地区1.2万元/亩;六类地区1.08万元/亩;七类地区0.9733万元/亩;
  
  (六)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实施征地、不办理土地证。除需支付用地补偿外,还需参照《印发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1〕5号)规定,支付留用地折算为货币的补偿费用给土地所属农村集体。
  
  第十四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五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四您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您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六条 一般耕地及农作物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蔬菜类、瓜类和经济作物,已覆盖种植的:1800-2200元/亩;已开垦但未投种的:800元/亩;
  
  (二)人工种植的饲料草地:600元/亩。
  
  第十七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有收益:20-50元/株;
  
  2、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按品种进行实地评估。
  
  (七)葵树补偿费
  
  1、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胸径10厘米以上:60-100元/株;
  
  2、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60元/株。
  
  第十八条 林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商品林补偿费
  
  1、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未成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经济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7、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划分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附件3)执行;
  
  8、以生产小苗木(如营养袋苗)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3年及3年以内新建的苗圃:按当年投资额的3倍补偿;
  
  9、以生产大的观赏苗木为主的周期较长的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成活的,付给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成活的,按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
  
  10、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成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
  
  1、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按《生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附件5)执行;
  
  3、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生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的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成熟林(过熟林)的生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迁移坟墓补偿费
  
  1、一般土坟:500元/穴;
  
  2、骨坛:350元/个;
  
  3、砖砌或水泥的坟墓:10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框架结构房屋(新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房屋(新旧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水泥地面,墙砖结构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新旧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围墙:8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内)、晒场、粪池:60元/平方米;
  
  7、挡土墙:150元/平方米;
  
  8、水井:1300-2000元/口;
  
  9、竹木搭建的简易棚屋,鸡、鹅、鸭舍:30-60元/平方米;
  
  10、鱼塘保温膜、农作物、苗圃遮光棚:4-8元/平方米;
  
  11、简易温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类别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实际建筑成本协商补偿。双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因临时施工致使沟、塘、坝堤、公路、人行道、桥涵受损的,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挠施工。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占地、拆迁和青苗按以上标准只作一次性补偿,在架空电力线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修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青苗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后必须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由电力建设单位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果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发生调整,本办法涉及事项按上级最新条款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或执行不低于《办法》补偿标准的本地区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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