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保补缴新政具体是哪些方面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ha、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具有河南市户籍,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
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具有河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二、补缴有无年限?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
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照通知办理补缴。三、可补缴哪些险种?养老
保险和
医疗保险都可以补缴通知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河南市企业职工社会
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予以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执行。补缴的各项社会
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除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发补缴期间的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外,补缴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均不予从统筹
基金中支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申报并经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
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会
保险费的,均以补缴时河南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0.6。综上,社保新政策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缴保人群,保障大多数低收入者的晚年生活。其中,新政策中的可补缴
医疗保险更是为老一代的就医问题提供了依靠。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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