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般继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一般继子有继承权吗?
  
  1、继子女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互有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年龄较小,随继父母生活,由继父母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费的情况。
  
  2、继子女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如继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但未随继父母生活,也未以继父母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
  
  3、继子女成年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 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继承法》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条件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显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一般情况下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能够继承的关键前提就是形成互相的一个抚养关系的问题,一般如果是已经形成互相的抚养关系并且是子女已经成年那就拥有继承权,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及时的咨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

·胎儿继承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怎样的?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


·一、农村五保户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五保户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侄子和外甥哪个有继承权?
      侄子和外甥哪个有继承权?侄子和外甥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才具备继承权,也可能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就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新婚姻法起诉离婚需要几次才能判离?
      一、新婚姻法起诉离婚需要几次才能判离?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判定准予离婚和起诉的次数无关。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与离婚,需要原告当事......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可以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可以吗土地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任何一种获得都是以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确定的,对于集体土地也是如此,如果要想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的只要依法进......


·交通事故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实践中可以用于解决的方法比较多,包括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大部分的人在遇到此类纠纷的时候都是选择诉讼方式。此时需要注意一下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问题,那到底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有多长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交通事故......


·法官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



·新街口地铁站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有多远?怎么走?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南......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专注合同法,办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不会罚款,但如果孩子生出来后六个月内仍没有办理准生证的,要被计生部门罚款才能上户,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
    犯罪分子涉黄违反了什么法律?犯罪分子涉黄可以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婚后车子是共同财产吗?婚后车子是共同财产,如果是用婚后收入买的车子,即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后取得......
    建筑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对于从事建筑工作的人来说,建筑工程当中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发包人,承包方等专业术语,都是针......
    异地诉讼离婚手续(一)离婚者要做什么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夫妻如果感情破裂,那么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小孩的抚养问题,另一个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财产关......
    房东一房多卖中介承担责任吗?如果中介是知情的,与房东共同实施了一房二卖行为的,是需要负连带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遇到交通事故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方不愿意协商,作为受害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然后选择委托律师处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一般继子有继承权吗?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一审涉黑,部分事实属于栽赃,做的案子极大拔高
·欠薪,本人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
·请问责任大概怎样划分呢,摩托直行
·香港所得税,你好,你好,我是马来西亚人。我想问一下,我在香
·朋友借我二万块钱,说好一个星期就还,每次打电话或微信让他还,
·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房产证上是弟的名字,兄弟俩签的协议。法律上说有效吗、
·本人安徽人在广西打工,19年9月为家乡的包工头老板做装修,不


推荐律师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热门城市

·固原律师
·
德宏律师
·
西双版纳律师
·
淮北律师
·
荆门律师
·
杨浦区律师
·
拉萨律师
·
山西律师
·
陕西律师
·
黄南律师
·
渝中区律师
·
黔江区律师
·
衢州律师
·
奉贤区律师
·
五指山律师
·
汕头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