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须知: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土地承包须知: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第二章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要全面了解承包方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包的合法程序,为发展农村经济,一定要和谐发展农村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承包。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

·公司注册地址到期了怎么办
      公司注册地址到期了怎么办现在绝大多数的公司都是选择的出租写字楼作为办公地或注册地,这样就会面临租房到期的问题,那么您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注册地址到期了该怎么办呢?来帮您寻找解决途径。一、注册地址到期的影响公司注册地址到期却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会影响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年审。营业执照年审时会看租赁合同是......


·土地合作入股合同怎么写?
      土地合作入股合同怎么写?现在农民可以将手中闲置的土地入股,和他人合伙经营项目。在确定投资之前,双方需要知道土地合作入股合同怎么写。这样好将具体事项全部写入到合同中,用合同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我们就给您讲讲合作入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土地合作入股合同入股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


·办土地使用证需要谁去,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土地使用证需要谁去,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能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面积的土地的凭证,在农村房屋被拆迁时,需要凭借土地使用证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是很大的,在购买房屋后,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那么,办土地使用证需要谁去?一、办土地使用证需要谁去?办......


·太仓市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各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各个地区的土地类型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各类型土地补偿标准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我们如果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还是要先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就为您说一下太仓市征地补偿标准。类别及地区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


·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
      在我国公民和公民之间的赔偿行为叫做民事赔偿,我国对这类赔偿中的相关受害者有着比较全面的法律保护。相应的赔偿地一般设立在被告的所在地,进行相应的赔偿。下面我们就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对于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多久?
      对于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多久?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分公司签合同能告总公司吗?
      分公司签合同能告总公司吗?分公司签订合同不可以告总公司,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必须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规定是什么?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


·专利增资的流程都是有哪些
      专利增资的流程都是有哪些?一、专利增资的利弊有哪些?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



相关内容: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
  南京追讨欠款律师函是南京律师专门针对欠款人制作的具......



·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法治社会,如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是严肃而严格的但是也体现出人道主义,对于特殊情况也有特殊的处理方法,为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刑诉法取保候审哺乳期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下......

    现在在我国,如果司机醉驾的话,肯定是要被判刑的。被判刑以后,肯定对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仅仅从这一方面来......
    郴州永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郴州永兴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
    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怎么划分?有时候,我们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要确认发生问题和原因,最终认定事故责任......
    经济案件仲裁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经济案件仲裁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
    监护关系,可能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非常的好理解的,监护人对抚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肯定......
    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可以申请么虽然制度在逐渐的完善,但是民工讨薪依然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遇到老懒之后就很难讨回欠薪。这个时候......

<{{title}}>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江苏省南通市女职工人流休假天数是多少
·你好,我是平舆县东和店大石村大位村,我家2019年建新房还没
·吃饭吃出个粉碎性骨折
·房屋遗产继承,其中一个不愿意,什么证件也不提供,其余
·别人借了我钱,不想还
·房产继承,谢谢了, 在我母亲家我有4个姨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这个补偿是离职前还是离职后给?


专业律师


江苏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江苏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6年
18868876507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20年
18501560386

热门城市

·河北区律师
·
巴中律师
·
湖南律师
·
黔江区律师
·
襄阳律师
·
昌江律师
·
东城区律师
·
秦皇岛律师
·
江苏律师
·
胡杨河律师
·
乐山律师
·
湖北律师
·
三明律师
·
焦作律师
·
铁岭律师
·
新疆律师

专业律师


江苏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江苏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6年
18868876507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20年
18501560386

法律知识
www.law64.net·老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