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律师普法 www.law64.net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在债务关系中,有时会听到留置权的说法。所谓留置,即有留下处置的意思,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还债或没有能力,无法还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抵押物,保证金或其他动产,依法享有处置的权利,包括占有,消费,出售等。这种行为叫做留置,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对债权人的一种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那么,留置权有什么特征,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为您解答。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3、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留置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留置权的特征表现和成立条件,以避免自己被骗,受到损失。一般来说,债务关系都是正常的,但不排除存在一方失信的情况,因此,在债务关系成立前,如果对彼此都不信任并且担心蒙受损失,当事人可以提取约定留置事项。以上就是对于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也可以向我们网站的律师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帮助,为您答疑解惑。
  
  
  ...

·还没有文章
·若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前往外地进行处理,而在
      若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前往外地进行处理,而在外地逗留处理事故的期间,就会涉及到在外地居住的问题,相应的也会产生住宿费。虽然这个住宿费可以报,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交通事故住宿费一般可以报多少。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交通......


·什么是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


·按规定工伤鉴定委托书谁出?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伤情严重的情况下,首先应尽快就医治疗,在伤病被治愈或病情稳定得到控制时,就可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手续了,如果职工因遭受工伤导致身体残疾,影响了正常行动能力,不能自行办理工伤鉴定申请,那么,工伤鉴定委托......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



·合肥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会见时间等规定
      合肥市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8点40分和下午1点40分。律......



·常州公司律师
    常州公司律师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您提供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总有一些地区一些人不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非法的采矿,导致矿产资源受损,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矿产资源,对于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也将会进行更加严重的处罚,但是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进行深入的了......


·如何认定童工与未成年工
      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而这里面又可以具体分为未成年工和童工,主要是靠年龄进行区分、认定的。那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童工与未成年工呢?要是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遭受到了工伤,此时又该如何处理?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如......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哪些特征?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哪些特征?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有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才能据确定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只有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才能据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责任主体,在交强险范围之外将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相关......


·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定罪标准是什么?
      生产力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农业生产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的恶意破坏,直接导致生产出现严重的事故,给经营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规中对破坏生产者有严格的惩罚,那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定罪标......


·人死了债权债务咋办?
      人死了债权债务咋办?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


·死刑缓刑期间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是我国的最高刑罚,然而现实中对于达到死刑标准的犯人,往往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对死刑缓期执行存在误区,把死缓和缓刑的定义混淆了,认为死刑缓刑期间不需要坐牢,其实这是错误的,那么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判处死缓之后会怎样?我们为您解答。一、......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在拘留,可以罚款释放吗?
·加盟一个项目,     您好!
·你好,问你个问题律师,别人在我口粮田地里盖的房子,这个是违法
·拖欠工资,我跟一个老板搞一个工程
·如果老公有了外遇,要求跟我假离婚,该怎么办?
·未签合同补偿,2002年参加工作
·居间合同履行问题,你好,你好,请问,期房交易中,居间人向卖房人支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南肖埠有套房子出租,付款是压一付三,


推荐律师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热门城市

·崇左律师
·
厦门律师
·
大洋洲律师
·
铁门关律师
·
济南律师
·
咸宁律师
·
蓟州区律师
·
海南律师
·
新乡律师
·
丰都县律师
·
石景山区律师
·
琼海律师
·
郴州律师
·
黄石律师
·
巴中律师
·
吉林律师

老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law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