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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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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规定内容是什么?构成要件(一)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条文《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证券交易必须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而且必须是真实的信息。如果通过编造并且散播虚假的交易信息,造成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紊乱,将构成犯罪行为,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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