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条件有哪些我国的
拘留分为了很多种,有行政
拘留、刑事
拘留等等,其中行政
拘留属于一种
行政处罚措施,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以申请暂缓,那么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吧。一、被
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
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
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二、被
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申请。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
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
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
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
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是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
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被
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四、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这是适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近亲属,是指被
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誉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被
拘留人在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不逃避行政
拘留处罚执行的自然人。根据本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人。保证金,是指由被
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申请行政
拘留暂缓执行而交纳的保证被
拘留人不逃避行政
拘留处罚执行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根据本条规定,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
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这里所说的每日行政
拘留,是指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尚未执行的行政
拘留的时间,而不是指被
拘留人被依法决定行政
拘留的时间。如某人被决定行政
拘留10天,公安机关通知其交纳保证金时,其已被执行了3天,则其应当交纳14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保证金。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
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需要注意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并代表就不执行,此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暂缓执行,否则的话还是应该按照最后的决定来
拘留相对人。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条件内容,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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