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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在南京公司入职的,正常在南京早九晚五上下班,在南京缴纳的社保、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
(2)入职后1年多时间,大概在11年7月份,老板的老公在北京有一家公司缺人,南京让我过去工作了2年,当时合同也没有变更,但是工资发放从南京变成的北京的公司给我发放、社保南京公司缴纳。
(3)13年7月份,经协商,我又从北京公司来到了南京公司,正常在南京公司考勤上下班、社保依旧在南京缴纳,但是工资是北京公司发(南京公司将考勤记录发到北京公司,按考勤情况发工资)。13年年底继签的合同还是与南京签的,工作地点还是写的全国。15年12月南京公司开会,说南京公司在16年全体搬迁到北京去,南京公司在北京圈了地准备在北京发展。
备注:南京、北京两公司法人是夫妻关系,南京公司无分公司、办事处。北京公司有分公司、办事处。南京、北京公司无法律上的上下级关系。
请问我这种情况,南京搬迁到北京,我这有补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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