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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不到位(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法律专家,大家好:
我的一个几万元的民事执行案件自1997年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来,先是数十次地找法院承办法官催办执行,可我至今还是一分钱也没有拿到,……。
2015年9月日我通过新浪微博@如东法院,如东法院新浪微博(私信)给我进行了回复,针对法院的回复,我又两次提出了质疑,可两个月过去了,如东法院至今还没有给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我该如何维权,请各位律师、法律专家支招,谢谢!
附1:我的一民事案件诉讼执行情况简要回顾;
附2: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通过新浪微博给我的回复;
附3:我提出质疑的主要内容;
附4:看看如东法院对本案的态度是什么?
张 泉
邮箱:uan570911@163.com
附件一:
我的一民事案件诉讼执行情况的简要回顾
一、起诉情况:
1996年9月27日起诉并诉讼保全查封了被告的68根杉木;1997年1月30日一审判决,判决书号:(1996)东马经初字第69号。(判决书附后)
二、执行情况:
1997年5月5日申请执行。
97年10月14日法院第一次去执行,执行法官是陈**。在陈法官的主持下,我与被告签订了还款计划;扣压了被告的房子;
97年11月27日第二次去执行,未见到当事人,就回来了;
97年12月3日我到执行庭找到陈法官,他对我说“你不要跑了,这个案件我安排在12月20日前执行结束”,之后,我多次到找陈法官,有一次他对我说,“你去监视被告,发现了就告诉我,我来抓人,”于是我就去被告的住所,当第二天发现被告时,多次与陈法官联系(传呼机号为127—2492942),他既不回电,也不去抓人,害得我们在那里又住了二天二夜,回来后,我到执行庭找他,也没个说法。
98年3月的一天;陈法官到环镇去执行一个案件,在乡政府,我碰巧遇到陈法官,他对我说:“你近日拿两万元钱,其余拿服装,服装在如皋法院,一个星期内我通知你”,后我多次与他联系均未果。
98年5月的一天,陈法官又到环镇去执行一个案件,他主动到我办公室去告诉我说:“被告一个星期左右有几百吨煤炭回来,到时拿现金两万元,其余拿煤炭”,时间过去了一周、二周、……,这一次钱和煤炭又不知到哪里去了。
98年7月8日县法院召开债务人会议,被告也应当参加会议,会后,我找到陈法官,他对我说“人没来,这个案件我也没办法了”:我说:“被告不还是有扣压的经营用房可以执行吗?”陈说:“他(指被告)又在闹离婚,房子又不值几个钱,再说我也很忙,就是24小时不睡觉我也忙不过来”,之后,我又多次找陈法官,他要么是回避,要么说“我没办法”。我也对法院执行也失去了信心,之后我也好长时间没去法院。后来大约是2006年,我又请人帮忙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这时我才知道这个案件早已中止执行了(在此这前我一点都不知情,法院既没有找我办理手续,也没有告之我要中止执行)。我曾写信给法院领导反映情况,之后执行局的一位领导打电话找我,叫我把身份证复印件拿过去,帮我恢复执行,就这样这个案件在2006年又第二次开始执行,这次的执行法官是执行局的曹仁华局长和张**法官,这次我和他们一共去了两次,第一次去做了相关人员的笔录就回来了,什么也没说;第二次去找租房人谈,他当时一口答应给壹万伍,但我要叁万元(有笔录在案卷材料中),当时去执行的人员也没有进行任何协商和调解,就这样回来了;以后他们是否去我就不清楚了。到现在为止,就这样一个很小的执行案件,我前后折腾了近二十年,还是一分钱没要到,而且还先后还花掉了近万元。
附件二:
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通过新浪微博
给我的回复(全文)
张泉,你好!
我院于2015年9月6日在新浪微博上发现你反映的关于我院执行力、公信力的帖子后,非常重视,指定人员查阅了所涉案件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发现就同一事实,同一问题你曾于2009年12月3日向县长信箱反映,我院于2009年12月30在网上进行过回复,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再次作如下回复:
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与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于1996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我院作出(1996)东马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人民币42750元;二、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偿付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违约金。计算方法:42750元按日万分之五从1995年9月10起计算至执行之时止。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负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于1997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2750元及42750元按日万分之五从1995年9月10起计算至执行之时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及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案件受理后,我院于1997年7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于1997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办公室、传达室及住房共11间。后因被执行人暂无金钱履行能力,其固定资产(房屋)已被查封暂无法变卖或拍卖,我院于1998年4于30日中止执行。2006年7月20日,我院去被执行人处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于1996年8月12日改制,转让给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原经理李其斌所有,由其申领了个体营业执照,原单位已于1999年4月10日注销,李其斌也因故于多年前死亡。另查明,我院原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占用地属于原葛市村集体所有,当时该房屋被葛市村租赁给水瑞荣使用,其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当时该房屋每年租金2000元用于归还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副经理金义军的欠款。对于该案的执行,我院经做水瑞荣的工作,其同意一次性给付15000元买下该查封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坚持要求最低30000元了结,故当时未能执行。
以上是所涉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想必你也是清楚前后经过的。在市场经济时代,交易意味着蕴含风险,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也只是一种救济手段。法院经审理作出的裁判,只是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也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只能为你实现债权提供一种可能性,实现债权还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最终的实现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执行也是存在风险的。在你所反映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经改制转让,并已注销,后虽由李其斌申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因故已于多年前已死亡,其所有的11间房屋所占用土地属于原葛市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法院暂无法变卖或拍卖,故我院只能暂时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今后你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东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三:
我向如东县法院提出质疑的主要内容
根据如东县人民法院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给我的回复,现提出如下几点疑问? 因我不太懂法,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领导及专家见谅。
一、法院回复中说:法院原查封扣压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被租赁给他人(水瑞荣)使用,当时该房屋每年租金2000元,……请问:
(一)法院查封扣压的房屋被用于出租,这么多年的房屋租金收入如东法院为什么不执行?
(二)这钱是应优先用于如东法院的执行款,还是归还被执行单位的副经理金义军(共同经营者)个人的欠款?
(三)金义军的欠款是多少?有什么证据证明?如东法院是否查实这一欠款?
(四)被执行单位的副经理金义军(共同经营者)个人的欠款是在我的案件执行前还是在执行后?
二、法院回复中说:“经做水瑞荣的工作,其同意一次性给付15000元买下该查封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北综合经营服务部坚持要求最低30000元了结,故当时未能执行”。可如东法院此后再也任何工作(也未对双方进行过调解);我也实在没有办法,后来只好同意拿15000元了结此案。但又几年过去了,如东法院不知为什么还是没有去执行?
三、从如东法院的上述回复中可以看出,本案如东法院至少已3次中止执行,……请问:
(一)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中止执行是否需要法院开出“中止执行裁定书”?是否要告之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申请执行人签字?可我从未见过法院的开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二)中止执行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
(三)因法院未及时执行而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怎样处理?
四、法院回复中说:2006年7月20日,我院去被执行人处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于1996年8月12日改制,转让给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原经理李其斌所有,由其申领了个体营业执照,原单位已于1999年4月10日注销,李其斌也因故于多年前死亡。请问:
(一)补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在诉前是如皋葛市乡政府的一个乡办企业,后经葛市乡政府改制转让给李其斌(原单位法定代表人),1999年4月10日才注销,我的案件是1996年就判决了,请问:如皋市原葛市乡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负责?当时的如皋葛市乡政府是不是为了躲避债务而改制?这个企业的改制是否合法,如东法院你查明了吗?
(二)如果法院认定原企业资产全部转让给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原经理李其斌个人所有,但我知道李其斌是有妻子和家庭的,请问:李其斌的妻子和家庭是否有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李其斌死亡后如东法院去执行过吗?
五、诉前有保全物品(68根木头,当时价值几万元),后来被告买了,请问:按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六、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案被告是否有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行为?
七、…….???
综上所述:请问:如东法院在这起执行案件中是否有失职行为?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附件四:
看看如东法院对本案的态度是什么
一、法院回复中说“……。以上是所涉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想必你也是清楚前后经过的”。我是本案的当事人,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我当然是清楚的。在近20年的时间里总共只去过四次,第一次执行期间是2次(第一次去是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查封扣压的房屋就结束了,第二次去是被执行人不在,就回来了):后来案件就中止了(中止执行我一点都不知道);2006年又第二次开始执行,这次的执行法官也是去了两次,第一次去做了相关人员的笔录就回来了,什么也没说;第二次去找租房人谈,他当时一口答应给壹万伍,但我要叁万元(有笔录在案卷材料中),当时去执行的人员也没有进行任何协商和调解,就这样又回来了。
请看:法院这样的执行有力度吗?
二、法院回复中说:“在市场经济时代,交易意味着蕴含风险,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也只是一种救济手段。法院经审理作出的裁判,只是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也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只能为你实现债权提供一种可能性,实现债权还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最终的实现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执行也是存在风险。在你所反映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如皋市葛市工业供销经理部已经改制转让,并已注销,后虽由李其斌申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因故已于多年前已死亡,其所有的11间房屋所占用土地属于原葛市村集体所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法院暂无法变卖或拍卖,故我院只能暂时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今后你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东法院说强制执行只仅仅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执行也是存在风险。法院说这些话的意思又是什么呢?看了这些话,我真的无法理解。
我认为这是如东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表现。对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难道如东法院就是这样的态度?国家的法律难道真的就是这样不管用吗?
我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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