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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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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牵扯到中间的08的新劳动法,详述事件如下,望各位专业人士帮忙看看,急着办手续,跪谢:0612月,未毕业,找到工作,签订协议(见附件),协议内约定四,如违约则每少服务一则支付一万的违约金077月,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后签订合同,合同内的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我不清楚,因为单位没给我合同,我也傻,也没要081月,新劳动法出台085月,我交了辞职报告,单位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拖时间,于是我30天后直接走了,户口、档案等都没有办理现在,我在新公司上班,试用期已过,合同已签,现在要办户口档案等,跟老单位联系,老单位要收我5000的违约金。问题如下:1、那个协议是否有效?单位是否应该收我违约金?2、新劳动法颁布了,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新劳动法中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此条何解?是继续按着老合同执行,还是按新的来?今天咨询了劳动部门12333以及劳动仲裁部门,他们说不能解答,只能给我念一下劳动法,具体怎么样他们也不清楚,让我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所以恳求各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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