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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3月1号提出 将于本月10号离职(即提前10天通知公司) 公司是每月5号发放工资 得知我即将离职 就于3月5号未发我2月份工资1400元 说到时跟3月份的工资一起结算给我 3月10号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后 人事部称我所参与的项目还没全部结算 让我等待 2015年7月24号得知项目结算 但是人事部又称公司于2015年4月重新制定了工资核算方案 我认为4月份改革跟我没关系 3月份就离职 但是人事部这样解释 虽然这个改革方案是4月份公布出来 但是这个改革方案合同上写的是于2015年1月1号实施 言外之意就是 虽然2015年1、2、3个月方案未公布出来 工资发放是按旧的工资核算发放 但是新改革方案合同写的是2015年1月1号实施 就是说前三个月发的不算数
我认为公司这样做不合理 第一:公司2015年4月份公布新的改革方案 并于4月份让在职员工签字 合同上却写得2015年1月1号实施 这样在职员工就被动的接受了前三个(很多员工都以为从公布的日期为准 即4月份)。第二:即使这样先斩后奏 跟我离职员工没关系 毕竟我没有签字 第三:我是3月10号离职 3月份的工资不结算就算了 2月份工资就应该正常发放 不应该以员工要离职 而拖延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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