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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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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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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任丈夫李于1999年结婚,双方均为第二婚,且各有两个孩子。李是一个农民,结婚后就将户口从农村转到我户头上来成为城镇户口,和我的两个孩子一起4个人生活。李无工作,从和我结婚以后就一直吃我的住我的。他的两个孩子由李的父母带养。2003年,我在一处修建了一幢七层的楼房,修建用的土地使用权证这些相关手续是填的我的名字。修建房屋的钱是我和我两个孩子在外打工一起出的,大部分钱都是我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借给孩子的,还和很多亲戚都借。;李无任何收入,没有出一分钱。当时房屋修建好后我们将房产证办成前三层帅我儿子所有,后三层帅我女儿所有,最后一层归我和李所有。当时办房产证时写的分家协议书,我们在一起也说好了就这么分,由于李没出过一分钱,所以我们就没让他在分家协议书上签字。现在过8年了,修建房屋借的钱一直是由我儿子和女儿在还,包括我将我婚前的一处房屋卖掉15万来还修建房屋的货款。李看钱快还得差不多了,就想和我离婚分财产。他现在起诉到法院,说当初的分家协议无效,原因是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写的分家协议书。要求法院分他一半的房产。由于当初不懂法犯下大错,请问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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