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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偷走设备一案警方现改称设备是抵押品

u4477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南京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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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我出设备与人合作正处筹备阶段,对方负责市场及流动资金.对方未提供订单并未按要求提供资金.并从车间偷走设备.公安笔录时对方不承认拿走设备,已立为盗窃案处理.在我们给予压力后对方到公安改笔录说设备在他的仓库发现并说不知是谁放在他仓库(他仓库离我车间几公里).现公安采信他的说法这盗窃案未破案,不能证明是他偷走的.同时我要求公安将设备拿到派出所公安也不同意认为无法确认物主.请教盗窃案能不让报案失主看赃物吗?被盗物在他仓库还不能证明他至少是与盗窃案关联吗?现深圳警方改称设备是抵押品,同时将我提供的对方嫌疑人的笔录认为是证词故要撤案.我认为对方的少量投资(只投了合同要求金额的约1/8)不能认为是项目或是我欠对方的钱.相反我项目帮对方做的产品货款对方不付.现同时对方没完成合同要求义务并无对项目的所有权.且我是项目总负责我有设备投入的单据并有对方的签认故对设备有所有权或是管理权.只是现警方改为撤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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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4-10-23 20:18:2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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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偷走设备一案警方现改称设备是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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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1: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