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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2010年的时候把房子卖给我大舅,当时说好的是十万但是只给了三万并签署了一个协议,大概意思就是在2011年剩余的房款没有给清这个协议就作废,房子不会给他,今年我妈把房子卖给了原来的房主,现在我大舅说房子是他的,我妈已经把房产证给了原来的房主,房子没有过户还是原来房主的名字,只有一份公证书,还有就是我妈收了他们三万,后来又给的,没有任何协议,我妈一共收了大舅六万,但是我妈房子已经卖了,现在我妈准备把六万还给大舅,但是大舅不要只要房子,然后现在的房主告了大舅,我想咨询下,这个事情我妈妈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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