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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劳动纠纷,2009年1月供职一家私人公司

u2728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镇江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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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供职一家私人公司,一直都有签署用工合同合同截止为2010年7月。但公司未曾给予我个人一份作为留存。现在2011年7月无故被口头开除。我无法举证劳动合同,仲裁委就说没签过合同,判我超过时效了。请问各位大大按理是否可以争取双倍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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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4-3-5 23:52:5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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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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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疾病的发生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应该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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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12-11-12 11:41:1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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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劳动纠纷,2009年1月供职一家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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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1: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