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海游民 |
积分:223 |
发帖:1 |
注册:2014年2月28日 |
|
您好!!我是一名船舶电机员,在13年10月底的时候公司安排我上船接班,上船之前签订的就业协议合并工资是22120元(相当于公司内部一等电机员待遇),上船之后发放10月,11月的工资都是按照就业协议的待遇发放,在12月份的时候突然按照合并工资16600元(相当于公司内部二等电机员待遇)的发放给我,另把之前两月的合并工资也降为16600,扣除了7995元,后询问公司原因,公司以我一等电机员没有得到任命为由,所以要降为二等电机员待遇,要一并把之前两月的差额扣除,现在发放的14年1月工资也是按照合并工资16600元,但到至今公司也没有通知我上船签订的就业协议失效,需要要重新签订协议,请问我上船前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签订的上船就业协议,是否违反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若违反了我该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权。期待您们的答复!
[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
·暂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