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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我与高台县巷道乡朱明义签订苜蓿草供销协议。约定我支付一万元定金给朱明义后,该批次约90吨草的所有权归我所有,苜蓿草单价1700元/吨。11.16来了三辆车,装走了一车,对方与中间人 说最低1900元一吨。朱明义、中间人捏造说1.朱明义欠别人的钱,这部分草已被法院 保全(有朱的录音承认),最低价格1900元。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装走了一车。比约定的价格多付出 5400元。司机们找不到中间人,想装走后续的两个车,我也联系不到朱明义。中间人一晚上也没有联系到他。经信息部协调,我赔付了押车费3000元。后朱几次催我们拉走剩余的苜蓿草。上周四我专门来到高台要按合同拉走这个草,他露了一面,说他很忙,没时间;并且说要按2000-2100一吨才肯卖。并且他 说那一万押金 已经过去了,不可能再给我了。现在我觉得朱明义、中间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合同欺诈。是否可以直接报警?还是在剩余两个车过来的时候,他不继续履行合同,坐地涨价的时候,再报警?并提起诉?那些草 司法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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