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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不知、事后又不知,分管人员贪污公款,主要领导该负何种法律责任?

匿名 公众会员 来自:甘肃-定西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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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长上任之前,前任领导沉淀了流失学生的助学金存折(卡),在正式交接手续时没有出现。上班后三天,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汇报得知。为了相互监督、制约,保证管好该存折(卡)。张校长和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汇报得知。移交者写了清单,接交者签字接收,张校长签字监交,清单由分管领导保管。共计280余万元
期间,学校动用了其中17万元。其中,为在校生缴纳了学籍注册费约8万元;为教师购置了校服4万元;为教师们发放节日补助等。
在检察机关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张校长上任后半年,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贪污、挪用了该笔流失学生助学金中的80余万元。立案侦查后,已追回220多万元。50余万元未追回(其中,分管领导贪污的16万元在调查期间死亡;学校动用的17万元;另一业务人员挪用的20余万元)。
现在,检察院以玩忽职守起诉张校长,定罪合适吗?一般量刑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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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3-8-22 17:13:04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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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不知、事后又不知,分管人员贪污公款,主要领导该负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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